小学规章制度汇编(完整模板)(27)
五、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骨干教师要与年轻教师自愿结成传帮带小组,指导年轻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相互学习,帮助年轻教师尽快适应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六、凡新调入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轻教师或教育教学不熟练的教师,均应自觉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骨干教师结成“帮带小组”,签订帮带合约,提高业务能力。
七、为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在职教师进修一般要求专业对口。为鼓励教师认真学习,取得好的成绩,凡参加学历培训的,专业对口并取得毕业证后,其学费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专业不对口或是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其费用学校不给报销。凡参加脱产进修或申请出国进修或留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教育局是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我校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 学校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也予以接收。
第五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也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建议家长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续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七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须符合教育局规定的借读条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第八条 小学不得拒收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条 我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一条 符合我校就读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并发给由学校印制的学生证。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新生名册》
(五)《流动学生名册》
(六)《毕业生名册》
(七)《毕业生去向表》
(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中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流动学生名册》,册中人数应与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二)《在校学生名册》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三)《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学年由区教育局验核。
(四)《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成立,由学校保存。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九月中旬填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六)《**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必须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区教育局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位学生的学号一经确定,不再作变更,直到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学号为序。
第十五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改,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签发的更改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接收回函;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后(含区内、外转入、转出),原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 此处隐藏:75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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