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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规章制度汇编(完整模板)(1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9
导读: 十三、学校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必须尽忠职守,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工作,如因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而引起事故的,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 十四、在学校内原则上不为教职工提供机动车停车位。车辆进出学校必须一慢二看三

  十三、学校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必须尽忠职守,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工作,如因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而引起事故的,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

  十四、在学校内原则上不为教职工提供机动车停车位。车辆进出学校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行”,确保师生的安全,如发生事故,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

  十五、附则:

  1.本制度所述的事故包括人身伤害、盗窃、损坏等,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追究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等。如发生责任事故,具体责任的大小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责任难以确定,则由无直接责任的校领导、教师、上级主管领导、司法界专业人士等组成仲裁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裁定。事故的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如属意外事故,而责任人在工作中并无过错,可免于追究责任。

  3.如属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责任人在此期间并无过错行为,可免于追究责任。

  4.对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除按上述条例的规定承担责任外,同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审的资格,取消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如属严重责任事故或受教育局通报批评或被传媒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要降级聘任或解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所在的级组(或部门)的负责人、该级组(或部门)主管行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校级领导等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顺序为:级组(或部门)负责人、主管行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校级领导。

  

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为切实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我校教育执法和管理的规范,现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我校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

  2.教师申诉的校内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安全办、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3.教师申诉的校外被申诉人主要是侵犯其权益的教育机构或部门。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教育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教师申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及学校教师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请。

  申诉人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及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规定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教师办公室守则

  一、尊重他人,言谈举止文明高雅,自觉保持办公室的清静与整洁。 …… 此处隐藏:80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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