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9)
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原条文】第四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修改内容 1、新增围墙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的规定。 2、将原第二项中有关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网的有关规定,移至第七章“市政及管线”第五十二条单独规定。 二、修改理由 1、围墙亦为建筑墙外设施之一,由于原条文对围墙临街道设置的具体位置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较多围墙修建在建筑控制线以外、甚至超出道路控制线占压人行道,故本次修订对临城市道路的围墙位置作出明确规定。 【取消原第六章】 原第六章 绿地控制 原第四十一条 (绿地率指标)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指标。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 取消理由 1、绿地率指标核算的主管部门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此在本次《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中无需对此表述。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已对各类情况的绿地率有明确规定,不必在规划技术规定中累述。 3、对于工业用地和城市商业中心区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应结合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原第四十二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 取消理由 1、核算集中绿地的主管部门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算标准在重庆市园林局颁发的《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本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中无需对此表述。 2、集中绿地的表述易与在控制性规划中集中公共绿地的表述产生混淆,因此取消该条。 原第四十三条 (水体周围绿带)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米宽的绿带。 取消理由 1、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保护宽度,依据自然水体的规模大小而变化。2、该条内容已纳入本次修订中第四十九条(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第七项,即:“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以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其他的,以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原第四十四条 (屋顶平台绿化)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取消理由 1、绿地率指标核算的主管部门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此在本次《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中无需对此表述。 2、由重庆市园林局颁发的《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中屋顶、架空平台绿化在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且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次技术规定修订中不再作累述。 原第四十五条 (绿地禁建区与控建区)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 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 取消理由 将该条修改后纳入本规定第五章公共空间中表述。 第五章 公 共 空 间 第三十二条 (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专题论证。 【条文说明】本条属新增。 一、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实施城乡规划,应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体现山、水、林、城融合的特色。主城区应当保持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严格保护城市组团之间规划的隔离带。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的建设。” 二、增设理由 1、按照市委、市政府塑造重庆特色风貌的要求,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山地城市独有的地形特征,提出对公共空间周边建筑布局的控制要求。 2、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是市民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关系城市空间品质和宜居度,应加强保护。 3、本条规定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方面应进行专题论证,确保公共空间周边建设项目与公共空间在景观风貌上协调统一。 第三十三条 (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服务半径等要求。 城市公共空间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与该道路标高相适应。 【条文说明】本条属新增。 增设理由 1、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是市民活动的重要场所,应通过城市规划构建市级、区级、社区级等不同等级的公共空间,形成层次合理、面向公众开放、使用便捷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同时,为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环境品质,应结合用地条件,适当集中布局。 2、考虑到公共空间的使用率、安全性、可达性等因素,公共空间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并有保证市民安全、便捷到达的交通联系,便于使用和疏散。 3、按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为提高广场、绿地向城市的开敞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标高相一致,避免与城市道路形成较大高差。 第三十四条 (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按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步行通道之间的距离应小于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等于3米; (三)入口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示、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条文说明】本条属新增。 增设理由 1、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步行交通系统,在规划编制及许可环节,从“以人为本”角度考虑,当居住项目用地沿城市道路长度超过400米时,应设置宽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步行通道并对城市开放。为加强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规定居住项目设置步行通道后,步行通道之间(含与城市市政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小于400米。 2、该步行道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达性。 3、步行通道入口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示、标牌。 4、为加强滨水区域的可达性,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三十五条 (公园绿地控建)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 (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 …… 此处隐藏:146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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