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5)
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计算值大于30米的,按30米控制;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3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30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四)建筑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30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当建筑各外立面的计算高度不一致时,半间距按建筑计算高度分别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属新增。 增设理由 1、从明晰责权的角度,相邻建筑应各自退让自身半间距,因此本次修订沿袭了原规定中“半间距相加即为全间距”的一般原则,同时详细列出不同高度、不同面宽的各类建筑半间距数值,便于使用。 2、考虑到非居住建筑类型多样,往往出于使用功能需要(如办公楼、商业、酒店、工业厂房等),其建筑面宽有时超过40米更合理,为鼓励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节能环保、保障超高层建筑的结构合理性,以及使建筑设计创作有更大空间,本次修订对非居住建筑面宽进行了规定,根据不同的建筑计算高度,设定了40米、50米和60米三个面宽控制点,既保证了合理的建筑高宽比,又符合半间距的设定法理(即:面宽越大、高度越高的建筑半间距越大)。 3、对一栋建筑而言,其建筑高度为一个固定值,但在山地条件下,建筑各立面的计算高度通常不一致,而对建筑间距产生影响的实际上是相邻两栋建筑相对的各自立面高度,因此,从合理性的角度引入了建筑计算高度的概念,即建筑相对的立面高度。 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布置时,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的,不小于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错位布置或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各类高度的,不小于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原条文】第十九条 (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原条文】第二十条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原条文】第二十一条 (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原条文】第二十二条 (角对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原条文】第二十三条 (山墙之间的距离)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二、修改内容 1、将原条文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整合为现在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城市建筑间距按一个标准执行。 3、规范了各种布置方式的间距计算方法。 4、补充细化了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计算标准。 三、修改理由 1、按照原《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原技术规定将建筑间距和退让分为新区和旧城改造区(以下简称旧区)两个标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规划理念应逐步转变为以环境的舒适为目标,提倡对城市旧区进行人口疏解、有机更新,避免大拆大建,若旧区的标准一直低于新区,则旧区城市环境将始终难以得到根本改善,导致旧区的城市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不堪重负;2010年颁布施行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已取消新旧区之分,技术规定作为其配套规章,也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拆危建绿”的思路和“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方针,取消新旧区之分;根据多年来的管理实际,主城及各区县对原技术规定中确定旧城改造区的认定也不易掌握,出现了较多关于新旧区认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经调研,国内大多数城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没有在建筑间距上划分新区和旧区。综上,本次修订对新区、旧区的间距标准进行了统一。 2、原技术规定对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间距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次修订通过给定最小距离值的方式进行细化,避免了主采光面间距可能低于山墙面间距的不合理情况。 本次修订时,将建筑之间的布局方式归纳为相对布置和错位布置两类(如下图),并在“名词解释”中对相对布置和错位布置进行了详细说明。 考虑到不同高度居住建筑的自身特征,将建筑计算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外墙面归纳为主采光面与山墙面两种,明确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居住建筑各外墙面均视为主采光面。因此,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有三种基本类型:主采光面与主采光面相对、主采光面与山墙面相对、山墙面与山墙面相对(下图1、2、3)。但在实际管理中,相邻建筑的外墙面虽然相对但不平行的情形较多(下图4、5、6),因此,沿袭原技术规定通过相邻建筑之间的夹角以60度为分界点进行判断的原则,提出了“相对面”的概念:规定外墙面相对但不平行时,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的,该两外墙面互为相对面,其间距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在判定了相邻建筑是相对关系后,只要确定了各自的相对面,即可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半间距相加计算建筑间距。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用地条件的限制,会出现建筑相对布置但外墙面之间的夹角大于60度的情况,按照相对面的定义,此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的相对面,即无法按照相对面的半间距之和确定建筑间距,此时参照建筑错位布置的标准,规定其间距不小于12米(见下图7)。 若存在多个相对面的情形时,应按最不利的相对面控制间距。下图所示的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之间即存在:山墙面C与D之间的间距、主采光面A与E之间的间距、主采光面B与E之间的间距、主 …… 此处隐藏:238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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