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10)
【原条文】第四十五条 (绿地禁建区与控建区)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 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 【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法律依据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十六条:综合性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筑面积不超过其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其他类型的公园按国家公园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 二、修改内容 1、按用地面积规模对公园绿地进行更为细化的分类管控。 2、明确了对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和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三、修改理由 1、本条按公园面积进行分类控制,按用地面积是否超过2万平方米分别提出公园内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要求,便于操作。 2、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7.0.4.1条,小于1公顷的公园绿地属小游园或组团绿地,只能安排面积较小的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及构筑物,如雕塑、儿童设施、公厕、配电房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园绿地属居住区公园,可安排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等设施;公园绿地内建设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内的建设活动。本条将公园面积提高至按2万平方米分类控制,对公园绿地范围内的配套管理及服务用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加强管理,有利于提高我市公园绿地建设水平和质量。 3、规定公园绿地的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有利于保证公园绿地的开敞性,避免被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遮挡。本条把配套建筑的建筑占地面积之和控制在公园陆地面积的3%,同时除亭、台、阁、塔、棚、廊、榭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既符合国家《公园设计规范》2.3.1条和《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也符合现行管理实际中将公园建筑密度按3%控制的惯例,同时也参考了《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层数以一层为宜、局部可达2—3层、总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之规定。 4、对于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三类公园,其建筑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比例及建筑高度经专题论证后可另行确定,是为了满足这三类公园使用功能的特殊需要;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必须使用公园绿地的,可不受上述限制,是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实现公共利益之目的。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至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的树种应尽量统一,以形成整体感。 城市快速路应设置绿化分隔带,六车道及以下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绿化分隔带。 【修订说明】本条属新增。 增设理由 1、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1990)13.1.2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树种、草皮、花卉”,提出绿化设置要求。 2、为营造安全、方便、舒适的人行道环境,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形成较好的遮荫效果和树下活动空间,利用道路绿化促进森林重庆建设。为便于行人通过,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的花池、灌木。同一条道路上的树种尽量统一,形成连续、有整体性的道路景观。 3、国家规范中,将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由“一般不应小于1.5米”改为“不应小于0.5米,但可根据种植树木品种,距离可适当增大”;本条将原规定的行道树与路缘石距离由2.5米修改为0.5至1米,有利于保证人行道上人行空间的完整性。 4、按照第《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1990)2.1.1条,按照道路在城市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分类,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应设绿化分隔带,分隔相向车流。六车道及以下道路一般为城市次干路、支路,主要以服务功能为主,设计车速较低,为便于交通组织管理,创造开敞的街景,原则上不应设置绿化分隔带。 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三十七条 (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支路的,退让2米。 (二)临次干道的,退让3米。 (三)临主干道、快速路的,退让5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划定。 (五)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为: 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20米划定。 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30米划定(见附图一)。 3、隧道上方或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六)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条文】第三十四条 (建筑红线退让)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修改内容 1、将退让支路的建筑控制线由原1.5米修改为2.0米。 2、增加了历史文化保护区、水体、隧道等建筑控制线规定。 3、明确了对两条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区域的建筑控制线,其划定标准以较高等级道路的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为准。 4、明确了本条规定的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而且明确了本条规定与绿化、河流、建筑等专门控制规定的关系。 5、将“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的内容纳入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中确定。 二、修改理由 1、重庆地形高差起伏大,建筑基础或支挡结构会较平原城市多占用空间,实际可作为建设项目管网走廊的用地(即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 此处隐藏:212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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