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3)
2、确定专业用地的指标,除参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行业管理规定,以及该项目所在区域的城市功能、空间形态和交通承载能力等要求,因此既不能机械照搬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又不能简单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执行,应该统筹考虑、综合确定,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设计条件。 第八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外墙周边不临城市道路时,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最低场地地坪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建筑外墙临城市道路时,其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最低场地地坪标高1米、且楼面标高不高于建筑外墙对应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尊重地形,并与城市道路合理衔接,禁止不合理堆土形成假掩埋的地下建筑。 【原条文】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的确定)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修改内容 1、外墙周边不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最低场地地坪标高1米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 2、外墙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地下建筑的楼面标高尚应不高于建筑外墙对应的道路标高1米。 3、规划设计应尊重地形,与城市道路自然衔接,禁止不合理堆土形成假掩埋的地下建筑。 二、修改理由 1、沿袭原技术规定的基本思路,即全掩埋建筑为地下建筑,半掩埋建筑和未掩埋建筑为地上建筑。 2、为避免室外场地雨水倒灌至建筑室内,或避免建筑底层地坪返潮,以及建筑首层楼梯间平台下净空高度满足正常通行要求,通常建筑正负零标高需要高于室外地坪一定高度。故将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最低场地地坪标高1米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更为合理。 3、建筑设计应尊重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自然衔接,这是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但个别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减少土方量、变相增加容积率,不顾城市形象和景观要求,按照场地最高点确定建筑正负零标高,导致临街形成高达几层的“裙房”,或不合理堆土形成假掩埋的地下建筑,不能体现山地城市地形特征,无法使项目内部环境与城市融为一体,为避免此类情况出现,本条作了定性规定,作为建筑方案设计中确定场地竖向设计标高的依据。 第九条 (容积率规定)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地下建筑均不计入容积率。 【原条文】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的确定)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修改内容 1、明确了容积率计算规则。 2、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按其露出室外地坪的外墙面对应的小于或等于16米进深部分计入容积率,其超过16米进深的、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在附录中增加了容积率计算规则。 二、修改理由 1、容积率是反映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的重要规划指标,本次修订延续原规定(2006年版)确定的原则,将建筑划分为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规定地下建筑均不计入容积率;全露出的地上建筑均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上建筑局部被掩埋的楼层,其露出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范围计入容积率,进深超出16米的,其超出部分结合使用功能确定是否计入容积率。 2、对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以楼层为计算单元,符合规划管理实际和建筑设计惯例。 3、对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按实际露出室外地坪的外墙面长度,将其对应的小于或等于16米进深(约两个柱距)的部分计入容积率,既符合现行的管理实际,又可将建筑露出室外地坪的实际情况与容积率计算较好地结合起来。 4、原则上,地上建筑均应计入容积率,但我市山地城市的地形高差起伏较大,不同于平原城市,若规定不计入容积率的楼层必须全部低于场地周边最低点标高,则会造成对地形的更大开挖,不符合生态、低碳的理念,加之我市停车位缺口较大,应该鼓励新建项目多建停车库,故对进深超过16米的部分,若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车库、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率。 5、要求不计容积率的车库及设备用房必须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是为了避免车库被违法挪作其他功能使用、而又难以查处的管理实际而设定。 第十条 (计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本规定附录二执行。 【条文说明】本条属新增。 增设理由 1、计容建筑面积既不等同于总建筑面积,又不等同于地上建筑面积,而是特指地上建筑中计入容积率的部分。作为规划管理的重要指标,有必要将计容建筑面积作为专用概念纳入技术规定。 2、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作了控制规定,如建筑层高过高的楼层多倍计算容积率、住宅底层架空作为小区公共活动空间的不计容积率、阳台超出一定比例的不再按半面积计容等等,其计算规则在附录作了详细规定。 3、将管理中已执行4年的我局规范性文件《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渝规发〔2006〕171号)进一步完善后纳入附录,是为了提高其法规层级,增强执行力。 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原条文】第十二条 (建筑密度的确定)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S3 D = ---×100% S2 其中:D--建筑密度; S2--建设用地面积; S3--建筑投影总面积。 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修改内容 1、明确了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2、细化了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的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二、修改理由 1、按照我市现行的实际操作,建筑密度为地上建筑投影面积叠加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 …… 此处隐藏:180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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