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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6
导读: 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建筑间距规定。 【原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建筑间距规定。 【原条文】第三十二条 (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 【原条文】第三十五条 (建筑外沿线与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5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临街与道路平行布置的点式高层建筑,其开窗面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小于12米,在新建区不得小于14米。 【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修改内容 1、取消原技术规定中对板式或点式高层建筑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规定。 2、针对居住和非居住建筑面宽、高度以及与建设用地红线夹角、道路中心线的不同,确定各自退让距离,使之与第十五条规定的各类建筑各自半间距的体系一致:当建筑各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为半间距;当建筑各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为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即第十五条中表述的:……且不小于XX米)。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时,建筑退让与界外的用地性质无关,仅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自身性质有关。 4、将建设用地红线外是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设施用地、绿地、广场的情况排除在外,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单独规定。 5、在计算与道路中心线和建设用地红线的角度时,建筑外墙面不包含阳台、飘窗、外廊等墙外设施,但是在计算退让距离时建筑的最不利点则包含了阳台、飘窗、外廊等墙外设施。 6、本条所称最小距离,系指从建筑最不利点作垂线至道路中心线和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也就是说,从建筑最不利点以最小退让距离为半径作圆,如与道路中心线和建设用地红线相切或均不相交,则符合退让规定。 7、当一栋建筑有多个面与道路中心线和建设用地红线相对时,会出现其中一个面夹角大于60度,而另一个面夹角小于60度等多种情况,而且建筑面宽各有不同。此时,建筑退让的最小距离须同时大于或等于各种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即执行按最不利点控制的原则。 二、修改理由 1、原技术规定仅对高层建筑和板式建筑控制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作出了规定,对其他建筑后退规定不明确。本次修订在沿袭原有规定原则基础上,结合管理实际,对居住和非居住建筑,按面宽、高度以及与道路中心线夹角不同,分别制定了退让标准,使该间距退让体系更为封闭、更为合理。 2、沿袭原技术规定的原则,将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与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统一为一个标准,即建筑全间距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退让防护绿地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原条文】第三十七条 [建(构)筑物与公共设施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修改内容 1、对界外是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四类绿地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建筑退让绿地距离的规定。 2、新增了建筑退让广场用地边界距离的规定。 二、修改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 85— 2002,城市绿地划分为G1公园绿地、G2生产绿地、G3防护绿地、G4附属绿地、G5其他绿地五大类。本次条文修订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按照公众在其上活动对采光、空间开敞度的需求程度不同,以及绿地功能不同,分别制定建筑退让不同性质绿地的退让标准。 公园绿地是市民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关系城市空间品质宜居度,应加强对公园绿地的保护,因此标准最高,沿袭原技术规定加退3米的规定,即在退让建筑的半间距基础上还须加退3米;主要为城市绿化提供植物种植、生长的生产绿地,和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景观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其他绿地一般面积较大,且人类在其上活动的频率相对较低,因此标准次之,退让建筑的半间距;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人类在其上活动较少,因此标准最低,大于或等于3米即可;对项目自身配建的附属绿地,不再单独规定。上述退让标准涵盖了目前管理中常见的三种退让方式。 2、本次修订明确建筑退让绿地边界均按照不同绿地性质进行退让,不再与绿地权属发生关系,以增强操作性。 3、建筑退让广场用地边界距离的规定为本次增设。因广场与公园绿地均为城市重要的公共开敞空间,是市民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关系城市空间品质和宜居度,应加强对广场空间的保护。故将广场放在与公园绿地同等重要的位置,规定建筑退让两类用地边界的标准一致。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原条文】第三十七条 [建(构)筑物与公共设施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修订说明】本条属修改。 一、 修改内容 1、将原条文中的运动场地、学校、医院,修改为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 2、取消了加退托幼建筑3米的规定。 3、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依据相邻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确定退让标准,不针对现状建筑使用性质;临现状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等特殊建筑时,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按照居住建筑全间距加3米的规定执行。 二、修改理由 1、将退让的用地名称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进一步规范,明确为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等规划用地性质。原条文的“运动场地”指代过于宽泛,本次修订将其明确为体育用地;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用地条件普遍紧张的中小学用地作出需要加退3米的规定。 2、托幼建筑是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一般与项目同步实施。按照设计规范,规模小于四班的托幼用房通常设置在住宅塔楼底部或裙房内,规模大于四班的托幼用房往往与住宅或裙房拼接修建,难以界定其用地边界,规划编制中单独占地的托幼的情况也较少,加之第十七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已经明确四班以 …… 此处隐藏:21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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