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测绘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种房屋面积测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标准、依据 本细则引用下列标准:
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令83号[200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88号[200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辽建发[2000]102号《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办法》; 市人大发[2001]34号《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沈房发(1995)213号]《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制度的通知》; [沈房发(1998)14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管理的通知》;
本细则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细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标准的现行版本。如某一问题在上述各标准中阐述不一致,本细则引用时以排序在前的标准为准。 三.总则
3. 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
3.1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3.1.1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3.2 为保证房屋面积准确性、严肃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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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销售、房屋拆迁涉及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房屋租赁、供暖收费等涉及面积测算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四.测量要求
4. 房屋边长测量
房屋边长测量以米为单位,主要应使用相应精度的手持式测距仪或经过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L (较差)不超过(1)式规定:
|△L|≤0.005米(1)
取两次测量数据平均值(中数)作为房屋边长最终结果。
如果房屋边长实行分段测量时,各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L′不超过(2)式规定:
|△L′|≤0.01(2) n代表分段数
如果直接测量房屋总边长有困难时,则可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总边长,实测坐标点中的误差应满足≤±0.02米。测量时可采用相对坐标系,并选取一个(或量少)测站点将各点一次性测完。 4.1 房屋面积测算
4.1.1 有建筑施工图的房屋,经实地检测,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建施图标注的尺寸依据几何图形进行面积计算。
a)实测整栋房屋外围边长与施工图设计尺寸比较之差小于70mm。
b)各套内房屋内墙面边长测量值(不含装饰面厚度)、两侧装饰面厚度、套内墙体设计厚度三项之和与竣工图对应标注的尺寸之差小于30mm。 c)墙体装饰面厚度通常如下表:
种类 部位 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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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 内 普通18mm;中级20mm;高级25mm 外 20mm
保温层 外 参考外墙透热系数,一般在30-50之间 水刷石 外 20-24mm 贴瓷砖 内 19-22mm 贴面砖 外 23-26mm
贴水磨石、大理石、磨光岗石 内 14-15mm水泥沙浆+名种石材厚度外
d)墙体设计厚度一般分以下两类: 非承重墙体:12CM;18CM 承重墙体:24cm;30cm;49cm
c)具体装饰面厚度,墙体厚度可参考建筑设计施工图编写说明确定。
4.1.2 无建施图或有建施图的房屋,但经检测不满足第4.1.1a)及第4.1.1b)条要求,应采用实际测量房屋边长数据依据几何图形进行面积测算,但实测的房屋边长数据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房屋外围边长测量数据及各套内房屋同侧边长测量数据应分别满足第4条(1)式要求。
b)各套内同侧边长测算数据之和(含装饰面厚度、套内墙体厚度)与对应的房屋外围边长总长度测量数据的差值应满足第4条(2)式要求。
c)对满足a)、b)条要求的数据,以各套内同侧边长测算的数据与房屋外围总边长的比例大小配赋b)项差值,由此得出的各套内同侧边长数据,方可用于有关面积计算。 4.2 采用实测法按几何图形测算的房屋面积精度要求每个测绘单元面积测算中误差满足(3)式要求。
|Ms|≤0.01 +0.0003S (3)
S-为一个测绘单元房屋面积。如一栋房屋的面积或一套房屋的面积,即一个测绘单位的房屋面积。
每个单元面积测算限差满足(4)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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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2+0.0006S (4)
4.3 形状比较复杂的房屋面积,可以测定房角点(或特征点)的坐标,按(5)、(6)式计算房屋面积:
S= Xi(Yi+1-Yi-1)(5) S= Xi(Yi-1-Yi+1) (6) 式中:
S -面积,m2;
Xi-房角点的纵坐标,m; Yi-房角点的横坐标,m; n-房角点个数;
i-房角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4.4 房角点测定的中误差应为±0.02面m,由相邻房角点测定的坐标反算边长与实测边长之差△D应满足(7)式要求
|△D|≤0.02+0.0004D (7) D代表实测边长, 以米为单位;
4.5 按第4.3测算的房屋面积中误差Ms应满足(8)式要求 |Ms|≤0.02(8)
Di-1;i+1 -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i,n意义同第4.3条;
4.6 按实测数据计算的房屋面积均须独立测算两次,两次之差满足(4)式要求后,取平均值做为最终结果。
4.7 本细则允许使用其它测量仪器和方法进行房屋面积测算,但测量仪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测算的精度分别符合(3)、(4)、(8)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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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面积的分类与定义
5. 依据房屋面积测算部位不同将房屋面积分为三类即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为规范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中面积测算工作,本细则引入销售面积、产权面积定义。
5.1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1.1 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楼面至楼面的竖直高度。
5.2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一般分为住宅使用面积和非住宅使用面积。
5.3 居住面积系指住宅房屋户内设计用于居住的空间面积、即卧室面积,按卧室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4 销售面积系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房改售房活动中,允许销售用以做价款结算依据的那部分建筑面积。
5.4.1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整栋销售的,其销售面积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5.4.2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按套或 …… 此处隐藏:17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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