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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 立新)(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他们就认为,一定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去办,那就一定要按照必要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规则,一定要全体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那么这样一个规则,经过2003年以来,2004年5月1号开始实施到今天,证明是不对的,是必

他们就认为,一定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去办,那就一定要按照必要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规则,一定要全体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那么这样一个规则,经过2003年以来,2004年5月1号开始实施到今天,证明是不对的,是必须得改正的,所以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坚决主张《侵权责任法》一定要规定连带责任的正确的规则。现在这个正确的规则就是这样—13条、14条,前面13条规定的是对外,后面14条规定的是对内。

你看,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比方说五个共同的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现在原告向法院起诉一个,行不行啊?可以啊,我起诉三个,可不可以啊?也可以啊。我起诉五个也可以,都可以,就是你起诉部分也可以,起诉全部也可以,起诉全部那就一起确定责任了,那起诉一个或者数个,他们就先承担,因为连带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那我作为一个受害人,我受到损害以后,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我就选其中一个人有负担能力,我就让他赔就完了,可不可以啊?当然可以。13条讲的就是这个意思,而不能说,那不行吧,得全部追加吧,全部追加进来以后,五个一起判,我才能弄明白,要不然我

就弄不明白,不是这个意思,就因为连带责任当中,每一个连带责任人对整个的责任都必须承担责任,所以才叫连带嘛,要不就不是连带了。这是一个对外的关系。

那么对内的关系就是14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这个是讲的责任份额,尽管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但是对内,几个连带责任人究竟应该分担多少啊?他也是有责任的、是有份额的,但是这个份额对受害人没有作用,对加害人,他们连带责任人之间起作用,所以它是个内部关系,所以要按照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责任大小怎么确定?第一是过错程度,第二是原因力大小,这样来确定你到底承担多大的责任,你的份额是多少。

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呢?每一个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是平均分配,三个人每个人分3.3,四个人每个人分25%,就这样。第14条第一款是确定连带责任的每一个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然后第二款规定如果其中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他的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那么这时候他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去追偿,说你现在就起诉我一个,我自己承担责任了,我自己承担责任以后,好,你们还有四个连带责任人呢,我全部承担责任以后,我向你们去追尝,如果是平均分配,你们每个人要赔偿20%,那你们四个人80% 给我,那么这样等于我自己还承担了20%呢。 所以这种规则,就是追偿的关系。所以你看第13条和第14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则写得特别棒,这样就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完全纠正过来了,这点上,我觉得真的不错,因为第五条写得实在是不行,所以这点上,我相当满意13条、14条。 侵权责任法讲座(三)之三

杨立新 2010年7月11日

第二章讲的第三个问题,是责任方式问题,这个15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种,大家看一看,这八种和原来《民法通则》的134条规定的那10种仅仅去掉了两个,违约金的问题,再去掉一个补救措施。去掉了一个违约金,去掉一个补救措施,把这两个去掉以后,剩下八个全部拿到这里来,有一个变化是什么呢?就是原来的赔礼道歉是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后边,现在把赔礼道歉挪到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前边,这个小的调整,大概体现是不是赔礼道歉更重要?就做了这么个小调整,然后就规定下来,八种: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种。 然后第二款规定,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那么我就判一个赔礼道歉行不行?可以。我就判一个停止侵害可不可以?可以。两个以上适用也可以,就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到底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就可以了,承担哪几种责任方式就可以了。

这一部分大概有一个最大的问题,不是规定多少的问题和怎么适用的问题,还在于和《侵权法》的关系,我们看到《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保护,在物权保护当中,规定了五种物权请求权:第一个确权的请求权、第二停止侵害的请求权、第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第四排除妨害的请求权、第五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在《物权法》规定的五种物权请求权当中,除了确权的请求权以外,其他四种和我们现在《侵权责任法》15条规定的八种当中,四种是重复的,你看第一个是停止侵害、第二是排除妨害、然后第四个是返还财产、然后第六个是赔偿损失,是一样的。那么这就有一个问题,当一个人的行为侵害了物权人的财产,侵害了物权,这时候,他可能会形成,既可以在《物权法》当中找到规定,在《侵权法》当中也可以找到规定,比方说他把我的财产侵占了,

那么我是用《物权法》的规定要求他返还财产呢?还是用《侵权法》的规定要求他返还财产? 还有,比方说他把我的财产搞坏了,我现在要求他赔偿,那我是按照《物权法》37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呢?还是按照我们现在的《侵权法》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很复杂,我们现在从起草《物权法》开始一直到今天,始终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

这样就有一个问题,说那边规定成了物权请求权,这边规定了侵权请求权,那么将来会出现一种什么情况?假如说我的一个财产被受到了损害,受到了他人的损害,那么我现在去向法院起诉,是不是准许我(受害人)去选择,我是按照《物权法》规定去请求,还是用《侵权法》规定来请求,如果说准许我自己选择的话,那就有一点,我们可以比较一下,《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是不要求过错要件的,《侵权法》通常是要求过错要件的,那么我要按照《物权法》请求的时候,可能我起诉很简单啊,证明责任也很轻啊,但是我要按照《侵权法》请求的时候,我就一定要证明那个过错,证明过错,我就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会不会大家都去选择《物权法》的规定?大家没有人选择《侵权法》的规定?所以在这点上,我们觉得解决的是不好的。

我们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们也反复强调,说能不能把它分一下?比方说我有这个想法,是不是可以规定只有损害赔偿才是《侵权法》的责任方,那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这些是不是都作为《物权法》的请求权?不是赔偿的就是《物权法》的,是赔偿的就是《侵权法》的,那么这样,大概就能够把它分清楚。 清华大学的马俊驹教授采取这样一个主张,他说:你别看《物权法》规定了那些请求权,其实37条规定的请求权,赔偿的请求权应当是侵权请求权。现在多数人采取这样一种想法。我们从立法上是看不清楚的,《物权法》也这样规定,《侵权法》也这样规定,那么将来到了《人格权法》的时候,《人格权法》也还这样规定,就麻烦了。

所以这部分的整理,还需要一段时间,需要在理论上搞清楚,这一点上,大概还要最高法院做一个司法解释,这里头还涉及一个问题,在物权请求权当中,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权法》的侵权请求权,一定要受诉讼时效规定的约束,这里面也有一个问题,我要按照物权请求权,我永远没有时效的规定,那么在《侵权法》当中,我一定要用两年的时效来规定,这不麻烦吗?所以,这个问题不解决是不行的,将来也可以通过一个方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的时候,他规定,比方说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这个可以没有 …… 此处隐藏:18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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