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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 立新)(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所以我们现在《侵权法》关于这些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当中,它既有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责任,又包括了一部分一般侵权责任。所以,它比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要低,但是比法国和德国、日本这些《侵权法》的类

所以我们现在《侵权法》关于这些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当中,它既有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责任,又包括了一部分一般侵权责任。所以,它比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要低,但是比法国和德国、日本这些《侵权法》的类型化的程度要高,介于两者之间。这样用大的一般条款不是全面的类型化,就必须还用小的一般条款去调整一般侵权行为。所以,我的看法就是,正是基于我们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它在类型化上采取了这样一种方法,所以,大的一般条款和小的一般条款,两个一般条款相互搭配,构成一般条款的一个体系就应运而生。

所以在这点上,我想我们每个人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一定要理解我们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不把这个东西搞清楚的话,我们《侵权法》的理解和《侵权法》的适用都会有问题,所以这点特别的重要。

大的一般条款干吗用呢?它就是提示全部的侵权行为,界定侵权行为的范围,确定保护侵权责任保护的权利、民事权益的范围。那么小的一般条款干吗用?小的条款就是表示一般侵权行为,凡是《侵权责任法》当中第四章以后规定的内容,特殊侵权责任当中,没有特别

规定的,那么《侵权法》的第六条第一款作为小的一般条款,他给他们提供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界定他们的侵权责任构成。

那么把这两个条文理解了以后,我们《侵权责任法》的整个逻辑结构就搞清楚了。所以在这一点上,一定要特别特别的去注意这一点,两个一般条款特别的重要。 第二条当中还提到了关于民事权益的界定问题,所以它列举的很多,他讲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列举了这么多,但是最后它仍然加上了一个“等”,“等人身财产权益”。

那这样一个说法说明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列出这些是最重要的民事权益,但是并不是仅仅包括这些,还有其他的。那么这一点上,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来理解?第一,现在我们所列举的民事权益当中提到的这些权利,这些都是《侵权法》保护的范围。

第二,在这些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之外,还有其他的民事权益也是需要保护的,比方说两点,现在的第二条第二款当中,没有规定身体权,身体权是不是民事权利?当然是。这个条文当中,也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不是民事权利?当然也是。我们看看《国家赔偿法》就有规定。

还有,大家说知情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当然也是,但是这个里头也没有规定。所以第二点理解这个“等”,还有一些没有列举的权利在里边。

还有第三点,不仅仅包括这些权利,而且包括人身财产利益,那么这些人身财产利益,究竟在《侵权法》当中应该怎么去写,也是争论了很长时间,最后统一不了一个明确的办法最后产生的方法就是这种,用现在第二条第二款这种一提到而已。民事利益很多,都是民事利益,那什么情况下才是《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那么这个民事利益一定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且还应该有法律特别规定。 我们比方说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件,说一个人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来把嘴造成了嘴唇撕裂的这样一个后果,上医院去住院的时候,把它缝到一起,也长好了,说出院以后,回家跟自己丈夫接吻,就没有感觉了,亲吻自己的孩子,也没有感觉了,后来她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起诉了一个说亲吻权受到了侵害。 那么我们说,亲吻是不是一个利益?是一个利益。但是这种利益不是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因为你侵害了身体健康,人身损害赔偿已经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了,说我亲吻权受到损害,还要得到一个赔偿,有可能吗?没有可能!《侵权法》不保护这样的利益。

后来我在学生当中我开了一个玩笑,我说如果说亲吻权这种利益也可以受到保护的话,那么比方说我手现在受伤了,我现在不能挠痒痒,那不能挠痒痒也是一个利益,说能不能我还有个挠痒痒的权利?挠痒痒的利益现在得不到保护,受到损害也要得到保护,受到《侵权法》的保护,所以这些情况恐怕还是有问题。

所以,在第三点上,关于民事权益的问题上,我想是不是借鉴德国的方法,把握两点:第一个,如果法律给一个利益特别给予保护的时候,那么违反了这个保护的法律,应当构成违法性,这个利益要保护。比方说,我们现在司法解释规定当中讲的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那么这些就应该是特别保护的。

还有一点,就是违背善良风俗,故意损害于他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种利益也应该保护。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比较倾向于这种观点,大家可以借鉴这种思路。这是我介绍的第二点。

那么介绍的第三点,就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的就是侵权请求权。这一条要说实质意义,它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第二条已经说侵害民事权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条文已经说清楚了,那么第三条是对于第二条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规定,那个是从侵权人的角度来规定,他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个第三条是从被侵权人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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