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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 立新)(1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最后我们说这个不是不规定的理由,最好还是规定,但是最后也没有规定。那么这一点上,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说?自助行为的情况,应当认为是抗辩事由的,仅仅是没有规定而已。 那我们还坚持一个要写的就是职务授权行为

最后我们说这个不是不规定的理由,最好还是规定,但是最后也没有规定。那么这一点上,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说?自助行为的情况,应当认为是抗辩事由的,仅仅是没有规定而已。

那我们还坚持一个要写的就是职务授权行为,职务授权行为是什么?就是我依法执行职务,执行职务是必须的,造成损害也不赔偿。这种情况要不要规定?大家看《侵权法》的书都这么写,但是《侵权法》真的是没有规定。比方说我们通常举的职务授权行为的事例就是救火,说为了防止火势蔓延,要打出防火道来,要拆掉一些建筑,那么这个是不是执行职务行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还有罪犯逃跑以后拒捕,然后开枪把他打伤,是不是执行职务行为?这些也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这些问题,立法机构解释说,这些大家都明确的问题,不一定也是可以的,规定了以后,可能会引起很多的争议,最后把执行职务行为也没有规定进去。 我们还强烈的要求规定一种侵权抗辩事由,就是刚才我前面讲到的时候,谈到公平责任的时候,已经谈到了,就是自甘风险,这个自甘风险也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抗辩事由。我们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的在用,有的在不用,效果完全不一样。所以有明确规定的必要,

我们举两个案例来说,两个案例的情况都是一样的。那么这两个案例都是大家提到的旅头、旅友受到损害的那个案件。

一个案件就是广西南宁的案子,有一个人,就是旅头,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说我要组织一次探险自助游,那天早晨几点钟在哪儿集合,然后每个人准备60块钱,我们到什么地方去探险。

到了早晨6点钟集合的时候,在城的西门还是哪个门,然后一下聚集了13个人,旅头领着大家探险去了。第一天探险没有什么问题,晚上就宿营,我们选了一个地方,扎上帐篷,就睡下了。结果到半夜的时候,山洪爆发,一下把旅友一起都冲跑了,这13人当中,爬上12个人,有一个人就被冲走了,第二天组织搜救,才把这个人找到,已经死掉了。

这个死的旅友的家人,就向法院起诉现在活的这12个旅友,包括旅头,然后让他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这个案件做了一个判决,说旅头在组织这个活动当中,是组织者,应该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然后他对每个人又收了60块钱,那就是一个盈利的活动,所以他必须对全部的责任损害负责,就判决他承担60%的责任,然后说死亡的旅友(受害人)在这个里头自己也有过错,也有责任,就确定他承担30%的责任,还有10%的责任由其他11个旅友分配。

法院判决公布以后,他们觉得这个判决判得很有意思,判得很好,后来我写了一个文章,我说这个案子判得是不对的,为什么叫自甘风险啊,大家说去探险,现在探出险来了,怎么能让人家赔呢?你明知道一个有风险的行为,然后你还要一定去参加,那造成损害,是谁都不承担责任的。

那现在出现问题了,为什么让人家赔?还有一点,这个案件有盈利的问题吗?大家活动两天,一个人交60块钱,是吃饭钱,旅头没有拿这个钱,所以我们我们可以确认,如果率头在组织过程当中,他要是没有过错的时候,他就不承担认识责任,他有过错,那是另外一回事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规则啊。

后来这个案件受到批评以后,后来在上述过程中,二审法院做了一个改判,这个案件认定旅头要承担责任,旅友要承担那么多责任是不对的,但是毕竟是造成了损害,然后大家应该承担公平责任,所以由旅头承担3千块钱,其他人承担了2千块钱。后来我说,这个判决也不对,这个不是公平责任的问题。

判的另外一个案件判得比较好的就是海淀法院判的一个案件,同样的事情,北京有一个人组织了一个探险活动,一起到北京的灵山去登山探险,到晚上的时候,突然一下子气温骤降,旅头决定说,我们不能在山上过夜,必须走到什么地方去,要不然的话,在山上容易冻伤、冻坏、冻死。大家都同意了,大家急迫得下山。可能走路的时间比较长,其中有一个旅友突然一下子就发病猝死。

然后死的旅友这一方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旅头、旅友承担责任,海淀法院就援引自甘风险的规则,说这个案件是可以不赔的。最后判决不赔。

又上诉到第一中级法院,第一中级法院也判决不赔,维持原判。

那么这个案件完全体现了自甘风险的规则。我们说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确立自甘风险作为一个抗辩事由非常的必要,我去年到台湾访问的时候,跟台湾几个学者在一起聊,他们现在好几个法院都确认自甘风险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有道理的,特别是在体育运动当中,大家知道,美国人特别喜欢棒球运动,那么在棒球运动过程当中,棒球比赛,他就有一个特别的规则,说这个球打得越远,对方越接不到,越是好球,那么要能打到观众席上去,那谁也接不到,那当然就是好球,甚至有的还打到场外去。

那这就有一个问题,把这个棒球一下打到观众席上,就有可能打伤观众,打到场外去,可能把场外的行人打伤,但是所有这些受到损害的人向法院起诉,法院都没有判决赔偿,都不赔偿,为什么?棒球运动充满风险,你去观赏的时候,你就做好承受风险的准备,就是自

甘风险。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觉得自甘风险的规则是非常要必要引进到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当中来,如果不把它引进来作为一个规定话,那么有的法院引用,有的法院不引用,就会造成南宁法院和海淀法院之间就同样案件两种不完全的判法。

所以,应当规定。但是最后《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对此,我们真的是非常的遗憾。不过也不要紧,因为我们现在第三章当中规定这些抗辩事由,不是一个全面的规定,如果说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案件适合用这样一些规则,也是没有问题的。还有一点,我说是不是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做《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时候,可以把这些东西规定进去,所以这一点上我们也不完全失望。这就是关于抗辩事由的这些一般性的情况,我介绍这么多。 那么在第三章当中规定六种抗辩事由,我想简单的介绍一下,这些东西规则都比较清楚,第26条规定,这个叫过失相抵,那就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部分原来其实不算一个抗辩事由,我们在起草《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时候,我们都把它放到侵权责任承担这一部分,确定侵权责任的规则。立法机关说这个也是减轻责任的问题吗?又把它放到一起,不是也有好处吗?所以后来我们也就赞同了放到这个地方来。

这个过失相抵,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把它叫做混合过错,这个混合过错,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是不准确的,混合过错这个概念是从苏联民法当中拿过来的,50年代的时候,我们学习苏联的民法,就把这个概念直接拿到现在《侵权法》当中,我们就用了这么多年,那么这种情况,混合过错要求就是加害人一方有过错,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就是两方的过错到一起造成一个损害,所以叫混合过错。 那么如果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叫混合过错没有问题,但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对加害人那一方根本就不问过错,怎么能叫混合过错呢?所以我们已经很长时间,好多年了,我们在著作当中都提到不要使用混合过错这个概念,因为它不周延。在大陆法系当中,把这种情况叫做与有过失,与有过失就是说,侵权人这一方肯定是构成侵权,不管他是过错责任也好,无过错责任也好,它肯定是按照那个要求是构成侵权,但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与扩大也有过错的时候,就是与有过失。 那么与有过失的后果是什么?与有过失的后果是过失相抵。那就是说 …… 此处隐藏:21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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