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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 立新)(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度上来规定他享有侵权的请求权。 那么这一条文原来在《侵权法》起草过程当中写过很复杂的条文,后来我们都把它简化了,现在就变成了一个条文,就是他有权利,他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受害人、被侵权人一定享有一个

度上来规定他享有侵权的请求权。

那么这一条文原来在《侵权法》起草过程当中写过很复杂的条文,后来我们都把它简化了,现在就变成了一个条文,就是他有权利,他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受害人、被侵权人一定享有一个权利,这个权利就叫侵权的请求权。

这个条文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就可以,当然,侵权请求权很复杂,说起来也很复杂,我就简单介绍这么多。

第四条,分成了两款,这两款,第一款过去有规定,第二款过去没有规定,那么这两款规定的就是关于侵权请求权的保障问题,首先一点,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应同意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那么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定是对的。这个规定原来在《民法通则》当中有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也有规定。所以在这一点上,你要是一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既构成侵权责任,也构成刑事责任,或者构成行政责任的时候,那么这时候形成的法规竞合,法规竞合,这种竞合是一种不冲突的竞合,发生在两个不同的基本法这样一个范围里头,他们之间是一个不冲突的法规竞合,不冲突的法规竞合,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还有一点,承担刑事责任和承担行政责任的时候,他是向国家承担,国家说现在我要判你的刑,我现在要罚款,那么这些都是国家把你送到监狱里去,限制你的人身自由,这是刑事责任,向国家负责任。

行政责任也是,我把你放到拘留所里拘留15天,那么,我现在要对你进行罚款,这个罚款也是要交给国家的,不是向个人承担的责任。但是侵权责任不是,侵权责任尽管也是一个法律责任,但是它是向受害人、向被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国家让你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是向国家承担,而是向具体的受害人去承担,这样,为了保护受害人,使他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

所以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不冲突的,所以同时可以都承担。这时候如果一个人比方说实施的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那么这时候依法要判刑,但是同时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害,你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法规竞合的问题。 这一个条文当中第二款规定了一个新的规则,这个新的规则,我们把它叫什么呢?就叫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这个条文是这样,“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那么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说的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当一个违法行为人既构成犯罪,又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又构成侵权行为的时候,那么这时候,他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一起承担,那么这个时候,比方说刑事责任当中也有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当中也有财产责任,那么侵权责任当然是一种财产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侵权人的财产不够支付所有的这些责任,比方说罚款罚了十万,那么受害人现在财产损失也是十万,但是这个侵权人手里就有十万块钱,那么这时候,先承担哪个责任啊?按照我们过去的思路,那就叫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那应该先承担国家的责任,因为是国家,代表国家利益,代表公众利益。那么我们现在的《侵权法》第四条第二款不是这样规定的,我们说如果不够的时候,先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先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就是保证私人的权利首先得到救济、得到保护。 那么在这一点上,我们把这个条文所体现的思想叫什么呢?就叫做私权优先的原则。这个私权优先的原则和我们过去所讲的那个“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的思路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样就保证了私人的权利、民事权利在社会上得到了最先的尊重,当一个人,一个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国家的责任,或者是个人的责任的时候,那么首先承担私人的责任,对私人承担这个责任。

这个在理论上怎么解释呢?这就等于给了侵权请求权,给了它一个优先权的保障,优先权是什么权利啊?优先权这个权利,我们说这是一个担保物权,尽管我们现在《侵权法》当

中没有规定优先权是个担保物权,但是我们一致认为,优先权是个担保物权。比方说,我们现在有两个很重要的优先权,一个就是税收的优先权,另外一个就是企业破产的时候,员工工资的优先权,那么这两个优先权就是,你就这么多财产,但是出现了好几个权利想要取得这个财产的时候,那税收优先权税收先收,然后员工的工资这个是最优先的。这样就给了他一个优先权的保障。

这个优先权的保障在哪里?以什么为基础呢?就是以你的财产为基础。这个不是个担保物权吗?所以这种情况就叫担保物权,《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它,但是很多法律规定了,包括现在的《侵权法》的第四条第二款,这个规定的也是优先权。这个优先权就是什么呢?就是以侵权人的财产设置了这样一个优先权,这个优先权在其他的权利和侵权请求权不能同时实现的时候,首先保证侵权请求权实现。这样就使受害人的侵权请求权得到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保证来担保,所以更容易实现,所以《侵权责任法》的这个条文应当说是写得非常好的一个条文,体现我们《侵权法》保护私权的这样一个宗旨。

这一章当中还有第五条,第五条是讲了《侵权责任法》的效率问题,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我统计一下,到2009年10月份为止,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些法律当中,有78部法律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规范,当然这些侵权责任规范当中有一些写得并不是特别的有用,但是有一些是特别有用的。立法机关在写第五条的时候,他做了一个区别,他说大概在以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侵权责任的差不多是民商事的法律部分或者经济法的这一部分通常规定得都比较详细、比较重要。那么其他的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这些法律当中规定的这些特殊规范,通常不是特别的重要。

那么我举几个事例,第一个,就是我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条,那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定。还有第二种,就是在《产品质量法》当中,关于产品责任的那一部分规定得是最详细的,比我们现在的《侵权法》规定得还详细。第三种由于环境污染这一部分,我们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一大批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在这些法律当中,都有《侵权法》的规定,那对于这样一些写得特别好、特别详细这样一些《侵权法》的规范,它和《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需要界定。还有一些写得比较简单的,这些也需要去界定。 所以第五条说了,其他法律当中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这时候就依照其它的规定。 所以我们在《侵权法》当中是这样的,第五章规定了产品责任,第六章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还有第八章规定的是环境污染责任,这些东西其实其它法律都有规定,现在我们《侵权法》就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把原来的规定和现在的规定协调起来,所以在这一点上,第五条讲的就是以前的那些法律当中有特别规定的,还包括以后的法律当中有特别规定的,这些特别规定,只要不违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它都是有效力的。 那么我们在适用的时候,不仅仅要看到《侵权责任法》,而且要看到像《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这样一些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的规范都具有法律效率,都应当保证它们的实施。

好,第一章我们就介绍到这里。 侵权责任法讲座(三)之一

杨立新 2010年7月11日

三、怎样理解第二章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的规定

下面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内容,在整个《侵权责任法》当中,大概第二章的内

容是最复杂的一部 …… 此处隐藏:201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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