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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 立新)(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个是错误的理解。 前两天,我们开了一个会,梁彗星教授说他对第七条现在这个规定非常的满意,他说以前的106条第三款规定是错误的,现在规定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这个规定是正确的,我同意这种说法。 这句话改过来,

个是错误的理解。

前两天,我们开了一个会,梁彗星教授说他对第七条现在这个规定非常的满意,他说以前的106条第三款规定是错误的,现在规定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这个规定是正确的,我同意这种说法。

这句话改过来,大概用了十几年的时间,从《民法通则》规定了第106条第三款以后,我们大家就认为这个条文写得是不对的,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通过,这个才正式改过来。但是,我们原来适用《侵权法》的时候,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时候,绝大多数人也不理解,说一定是无过错才可以这样,也是无论过错,今天仅仅是法律把它修改过来而已。 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也要注意几点:第一点,它适用的范围也是一些特殊侵权责任,那么也必须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列举一下,大概有这么五种。《侵权法》现在明确规定的第一个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第二个环境污染是无过错责任、第三个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第四个动物资源损害是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无过错责任。

那么还有一种是什么?就是我们大家都认为,在工伤事故责任当中,它是无过错责任。那么工伤事故这个无过错责任,我们现在《侵权法》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工伤事故责任,但是工伤事故责任,在《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规定了、在《劳动法》当中规定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规定工伤事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讲?我们现在的《侵权法》范围当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无过错责任,那么还有一种是工伤事故责任。这是第一点,它适用的范围。

第二点,就是它的侵权责任构成,因为没有过错的要件了,那么它就是三个要件,就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就构成了,那么原告要证明,证明三个要件,法官就可以确认构成侵权责任。

第三点:举证责任,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都是原告承担、被侵权人承担的。那么有一点是不同的,那就是如果加害人认为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时候,这时候要由加害人自己来举证,就是由被告来举证,这部分叫举证责任倒置,那么这个举证责任在这一点上有所不同。 第四点,就是侵权责任形态。从侵权责任形态上来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大部分是替代责任。所以,它跟一般侵权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所以你看,我们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最关键、最核心的这一部分就是规则原则问题,那我们现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非常明确,三个规则原则,那么在具体适用上,我刚才解释了每一种适用的时候,都有四个主要的规则,在适用当中掌握这些规则,原则上不会出错。 这是第二章当中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讲座(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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