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 立新)(20)
下面我就分三种不同的情况来介绍用人者的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首先说用人单位的责任,那么这一条,34条的第一款,表述就是这样说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我们听这一部分,它做了一个一般性的规定。那么这个一般性规定说,如果这是一个用人单位,这是一个工作人员,那么他们之间有一个隶属的关系,那么如果这个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大家注意不是造成自己损害,是造成他人损害,那么这个时候他人是受害人,他向谁要求赔偿?不是向工作人员要求赔偿,而是向用人单位来要求赔偿,向他来索赔。所以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的责任。那么这种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替代责任。那么这个条文当中,好象有一个缺陷,这个缺陷是什么呢?就是没有讲追偿关系。那么工作人员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在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如果他要是有过错的时候,那么这时候他要有过错,用人单位就可以找他追偿,为什么?就说一定要用这样的规则去约束工作人员能够更谨慎的工作,恪尽职守。那么我们可以想想这种情况,如果绝对的规定,就像现在条文这么规定的,只要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了,统统都是老板负责,都是用人单位负责的话,他会不会这样想,反正是有人负责,造成损害有什么了不起啊。所以就会放任工作人员的疏忽。那么如果说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如果说他要是有过错,那么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找他追偿的时候,那么他就会想到,我一旦有过错的时候,即使老板赔了,也要找我来追偿,那我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说这一部分规定还是有缺陷的,应该在接下来规定一款,就是追偿关系的问题。 那么这个意见不是没提,我们也提过。那么立法机关也曾经考虑过应该有一个追偿关系的规定。但是在立法的时候,在做立法说明的时候,提了一点,追偿关系相当复杂,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偿?什么情况下不能追偿?一时还没有办法弄的特别清楚,所以暂时不做规定。这个解释我觉得是没有说服力的。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偿?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追偿?非常清楚。就是工作人员有过错就要追偿,没有过错就不追偿,规则就这么简单。所以在这一部分,34条的第一款,用人单位责任当中,是存在这个问题。所以这个问题,大概将来要在司法解释当中去完善它。
那么在这个条文里头,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就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那么刚才我也简单介绍过,执行工作任务,其实相当于我们通常说的执行职务。如果你要是执行职务,是执行工作任务,那么这个时候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用人单位才承担责任,如果
不是在执行职务,不是在执行劳务、工作任务的时候,你造成他人损害,不会给你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这是一个必要的条件。那么怎么样去确定因执行工作任务这个概念?什么叫执行工作任务?什么叫执行职务?我们说第一点,执行工作任务,以用人单位明确指示为标准。比如说用人单位,老板说你要去干这个,那你去干这个,这个就是执行任务。或者根据你的职责,你就是干这个的,开车床的就开车床,这就是你执行工作任务。那么有的时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地指示,那么这个时候他也去干事情了,干完事情也造成损害了,那怎么判断他是执行职务?那么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有三种主张。一种叫做主观说,一种叫做客观说,那么一种叫做综合说。
那么主观说,尽管老板没有分咐我去做这个事情,但是从我这个工作人员本身来讲,我确确实实是去做这个事情是给老板做的,所以就是执行职务。那么第二种叫客观说,那我们就不管你主观上怎么去想,但是你在做这个事情的时候,做这个事情最后的成果,是客观上归属于老板,归属于用人单位的,那么这个时候,这个就叫做执行职务,执行工作任务。所以在这一点上,这个叫客观说。那么还有一个综合说,或者叫做折衷说,那就是说既要主观上有那个意思,那么客观上要有那个行为,这个时候才能构成执行职务。那么在这一点上,三种学说究竟采取哪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当中,曾经有一个说明,就是第9条有一个解释,用客观说。那么在这一点上,我们现在《侵权法》使用了因执行工作任务这样一个概念。那么对于执行工作任务这个概念来说,有明确指示的按照明确指示,那么没有明确指示的怎么办?用客观说。那就说他去做这样一个事情,那么这个事情最后的成果,最后的结果必定要客观上归属于用人单位,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认定他是去执行职务。那么你看34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这一部分,大概基本的规则就是这样的。 2.劳务派遣责任
下面我要介绍34条的第二款。就是劳务派遣的责任。那么劳务派遣的责任,现在规定的是这样说的,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这个规则和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规则不一样,那我们首先应该说劳务派遣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那个,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那么劳务派遣有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这边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工作人员他们之间签订一个劳务关系。那么然后劳务派遣机构和接受劳务派遣的那个单位,他们之间又签订一个合同关系,签订这样一个合同关系,用工的一个合同关系,然后根据这样一个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就把这个工作人员派到了接受劳务派遣这一方去工作了。那么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和工作人员他们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这样两个合同关系,他们之间没有这样一个合同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就构成了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它和我们普通的劳务关系并不相同,所以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时候,赔偿责任也不一样。所以第二款就规定,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派遣,它实际上是个用工单位。那么工作人员在他的工作单位当中,他们尽管没有一种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他毕竟是为他提供劳动,那么他为他提供劳动,造成损害的时候,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他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赔偿责任,并不是绝对的,那么下面这部分规定,说一旦接受劳务派遣的这一方,他要是没有能力去赔偿全部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时候,所以就规定了第二段,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接受劳务派遣的这一方单位,他能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时候,那么劳务派遣这一方,尽管有过错,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那边已经承担赔偿责任了。那么如果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那么这个劳务派遣单位,他如果有过错,那么他承担一个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这个相应的补充责任,要理解那两个概念,第一个是补充,就是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你就不用赔偿
了。人家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时候,你才去补充,这叫补充责任。第二点,就是那个相应,相应的责任,是以他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适应,并不是说接受劳务派遣那一方,他不管承担多少责任,你都要全部去补充,不是这样。而是说不管他就多少,劳务派遣这一方,仅仅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去承担一个补充责任,我该承担多少就承担多少,而不是你不能赔偿的那些,我全都赔。这个就叫做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这一部分的规定,我觉得说的也比较清楚,规定的也很好。 3.个人劳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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