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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 立新)(1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那些解释当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说得很清楚。说按照那样一个思路,我们再看我们今天的22条,可不可以按照这样一个想法来说? 第一,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除了赔偿财产损失以外,应该赔偿精神损害。 第

那些解释当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说得很清楚。说按照那样一个思路,我们再看我们今天的22条,可不可以按照这样一个想法来说?

第一,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除了赔偿财产损失以外,应该赔偿精神损害。

第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比方说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等这些精神性的人格权,包括那个知情权,除了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赔偿以外,也应该赔偿精神损害,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侵害身份权,原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是,诱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诱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这时候侵害亲权和亲属权的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我觉得这个应该是管用的。

还有我们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里头就包括配偶权的损害,配偶权也是身份权啊,所以我们是不是可以规定侵害身份权、侵害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包括监护权受到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第三点。 第四点,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这些都是死者人格利益,这些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点,司法解释当中还规定,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就没有现在那些具体的人格权进行保护的这些,这些受到损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原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有一个特别好的规定,就是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人格利益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非常好。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当中,我们能够看到的,大概只有日本有这种规定,其他的国家都没有,我和人大法工委的代表团,我们一起到欧洲去访问的时候,给德国人和荷兰人介绍我们这个规定,他们都说哇,中国人规定得真好,确确实实是好的。

那么这一部分原来在2002年的《侵权法》草案当中,曾经写进去过,后来把它删掉了,这部分是不是就不可以再赔了?我想,我前面说的六种,其实都可以解释到22条当中讲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当中。财产类是吗?财产的损害赔偿的不是那个财产损失,赔偿是那个财产损失当中包括的人格利益的损失。要按照这样的说法来解释,就可以包括到这个里面来。 我举一个案例来说,这是浙江金华法院判的一个案子,说一个叶姓的一家,他们家里头有一个祖宗的画像,大概传下来有一百多年了,周围有20多户姓叶的人都供奉这一个祖先,每到过年的时候,他就把这个画像挂到客厅,大家来磕头、祭拜,这个画像因为时间很久远了,就比较旧,已经不是那么很好了。

这一天,他就找了一个装裱店,让装裱店重新装裱一下,这个店主人也收下了,店的主人收下这个画像以后,就和夫人一起出去旅游,家里剩下丈母娘在家里看家,丈母娘在家里闲不住,就打扫卫生,把一些破破烂烂的东西一块收拾收拾,一起就卖给收破烂的,把人家的祖宗也给人家卖了。

那么等到老板旅游回来以后,也没看到这个画像,也没想起这个事情,等一定的时间到了以后,叶先生就打电话,说我的画像裱好了没有?说,啊呀,对不起,忘了。再一找就找不着了,最后问明白是卖给收破烂的,也找不回来,那么最后老板就给叶先生打电话,说对不起,你来吧,我这个画已经丢了,没办法赔你。结果去问是这么回事,叶先生非常生气,说我们家祖宗,20多户人家的祖宗,被你们家就给当成破烂卖掉了,这个损害大不大? 然后老板说,那怎么办啊?我也没有办法解决,赔偿达不成协议,后来叶先生向法院起诉,起诉的时候,就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说这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你是不是应该赔偿精神损害啊?最后法院支持他的请求。

你看对于这样一个祖宗画像,这是一个特定的纪念物品,对于这个物造成的损害,也是一个财产的损害,但是由于这个财产当中,这个物当中包括人格利益因素,其实损害的是人

格利益,那么物值多少钱,那赔多少,因为这个物的损害又造成了我精神上的损害、人格利益的损害,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所以完全可以解释到第22条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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