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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 立新)(2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那么还有一个案件,去年发生的一个案件,大家也知道,就是闫德利那个案件,因为闫德利和杨勇猛(音)两个人在一起同居,那么后来发生争执,那么这个杨勇猛,就是闫德利的男友,就自己开了一个博客,然后以闫德利的

那么还有一个案件,去年发生的一个案件,大家也知道,就是闫德利那个案件,因为闫德利和杨勇猛(音)两个人在一起同居,那么后来发生争执,那么这个杨勇猛,就是闫德利的男友,就自己开了一个博客,然后以闫德利的口吻就写了一些博客的文章,特别严重的是在讲我就是闫德利,我过去是一个性工作者,那么我要报复社会,我已经得了艾滋病了,我要和多少人继续保持这个关系,要怎么怎么样,形成了一种恐慌。那么这些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它跟一般的侵权行为有所区别,那么特别是在我们现在这个情况下,那么当一个人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那么通常这个人并不是以一个真实的姓名在网络上活动,都有他的网名。那么这个受害人就很难直接去向侵权人去主张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请求网站承担赔偿?那么这一点,像媒体一样,我写一个文章,我在报纸上去骂人,去诽谤他人?那么报纸要不要承担责任?意思是一样的。

那么这样,大家就认为在网络侵权这一部分,要特别地规定。那么把网络的责任,把网络的秩序把它搞好。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现在就规定了一个36条,这36条规定了三款。这三款,并不是完全讲的一种事情。那我分析一下,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个规定讲的是什么?就讲用户和网站。网络用户就是网友,那么网络用户网友,他在网站上侵权,进行侵权行为,当然他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行为。那么网站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实施侵权行为的,当然网站自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方说我是网站,我网站贴出一些帖子诽谤他人,那网站当

然要自己承担责任。那么一个网友在网上发帖子去诽谤他人,那么我们知道他是谁,当然他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一部分,就是36条的第一款规定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让他们自己来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讲的第一款。

那么第二款,我们把第二款的规则叫做提示规则。那么第二款讲,就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那么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一部分没讲网站的责任,那就是说网络用户,如果利用网络去实施侵权行为,那么侵权人,他可能找不到侵权人,那么我有权直接要求网站,提示网站说这个帖子是侵权的,你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是断开链接的方法,使侵权后果不会发生,不再发生。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这个通知以后,他就应该按照人家的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那么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网站,他接到通知以后,没有及时地采取必要措施,那么这个时候就使损害后果扩大了,那么这个时候,《侵权法》规定,对损害扩大部分,那么网站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对不对?应该是对的。网站上,我们说网络上的信息都是海量的信息,大量发生。那么网络上发生的信息,每一个信息都要求网站去审查,是不客观的,是做不到的。那你说我现在开网站,我每天要把每一个网络上发表的每一篇帖子,每一个文章,我都要看一遍,有没有侵权,然后再去决定发表,谁也做不到。所以我们现在的36条,可以说确定了一条规则,就是网站对于网络上发表的文章,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那么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从哪里看出来?就是提示规则确定的。那么我发表的这些帖子有没有侵权内容,我都不知道,我也不管。当受害人他发现这个帖子就侵权内容的时候,那么你要提示我网站,网站我接到你这个提示以后,我就把它删除了,把它屏蔽掉了,我就断开链接了,那你就没有责任了,就不负侵权责任。所以他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那么人家提示了,你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那么这个时候对于损害的发生,对于损害的扩大那一部分,你就有责任。所以让你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是完全正确的,这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这个里头有一个问题没有写到,但是逻辑上是会存在的。那就是说我是网站,那么现在受害人向我提示说这个帖子的内容是侵权的,是应该删除。那好,我现在就删除了。结果人家发帖人说我发帖不侵权,凭什么把我这个帖子删除了。那么这个时候网站实际上有一个责任,比如说人家的帖子根本就不侵权,那个人就说侵权,然后我就删除了,删除以后,人家找我,说你凭什么删除我的帖,我根本就不侵权,如果能够确定发表的帖子确实不侵权的话,那么这个网站对那个发帖人应该承担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可以是赔礼道歉,可以是什么,如果造成损失的话,也可以赔偿损失。但是有一点,这个网站承担的责任里头,可以要求提示的人向他追偿。因为我删除是因为你说的才删除,你说的不准,我删除了,我构成侵权,那我赔偿他了,那你要赔偿我的损失。这个规则虽然在《侵权法》上没写,但是这个规则顺着逻辑就可以推理出这样的结论来。所以这个可以在上面做一个补充,做这样一个规则。这是说的第二款规定叫提示规则。

那么第三款规定,我们把它叫做明知规则。那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说一个网络用户他在网络上已经发表了一篇文章了,那么这个文章是一个侵权的文章。那么网站一看就知道,但是没有及时删除。那么这个时候,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那么这时候侵权的受害人如果主张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那么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全部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个就叫明知规则。那么大家看到第三款,它没说明知,他说的知道。那我们在《民法》当中,通常解释知道的时候,包括已知和应知。已知可以说是明知,但是应知就不是。那么这一点,我们觉得这个知道,应该按照明知来理解。如果说对于网站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要采取应知的标准,对于网站确定责任太重了,一天发海量的信息,怎么能够确定我应当知道,说你都应该知道,知道你就应当承担责任。那我没有办法知道的时候怎么办?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解释这个知道,应该是明知最好了。那么怎么去证明明知?

那就是按照那些条件,按照侵权的内容,按照你那些处理方法,可以确定你是明知的话,那就认定是明知。那比如说一个非常明显的侵权帖,比如说类似像艳照门这样的帖,任何人一看都知道是侵权的,网站不仅不删除,而且还把它放到最容易被网友看到的地方,那就说明你是明知的,那么这时候确定你是明知,那么你就应该,你明知又不删除,你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侵权责任应该是和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这个规则,明知的规则,也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看到36条这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的责任,网络侵权的一般责任,那就是用户侵权,用户承担责任,网站侵权,网站承担责任,这是自己的责任。那么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两种特殊的连带责任,就本来应该是谁呢?本来应该是网络用户,他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由于网站在这两个方面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按照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那么网站自己要承担责任。那么这个责任是和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他们之间的那个规则,承担责任的方法,用连带责任的方法,那就是用《侵权法》13条和14条的规则,来确定他们之间的责任。那么这一部分,我就把网络侵权责任这一部分给大家介绍完了。 (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那么下面介绍第五种侵权责任,这是第37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那么这一部分,原来在《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6条做了非常明确 …… 此处隐藏:42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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