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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 立新)(2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侵权责任法讲座(五)之二 杨立新 2010年7月11日 (四)网络侵权责任及网络用户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那么第四章规定的第四种侵权行为就是网络侵权。那么这一部分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当中,争论也很大。我们原来的

侵权责任法讲座(五)之二

杨立新 2010年7月11日

(四)网络侵权责任及网络用户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那么第四章规定的第四种侵权行为就是网络侵权。那么这一部分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当中,争论也很大。我们原来的想法,是能不能规定一个媒体侵权?那么媒体包括多种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然后电视,那么也加上网络。但是立法机关不想规定媒体侵权。那么在这一部分,媒体提出很多的意见,想写进去媒体侵权。那么媒体,为什么要写一个媒体侵权?或者叫新闻侵权这样一个规则?那么其实并不是说媒体想要把我们的责任界定的清清楚楚,然后我们有责任就承担,不是这样。它是要把新闻言论自由和新闻侵权责任之间的界限划清。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没有《新闻法》。那么没有《新闻发》,新闻自由怎么去保障,就没有一个法律依据。

那么这些年来,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由于规定了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这样的一些侵权责任,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告记者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侵权责任,告记者、告媒体,那么然后就形成了一种侵权责任,我们就把它叫做新闻侵权或者叫做媒体侵权。那么这种能够把新闻侵权责任界定清楚,那么当然也就把新闻自由也就把它界定清楚了。所以媒体特别积极地去要求制定新闻侵权的这部分规则,主要原因在这里,但是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所以《侵权责任法》一直没有规定这部分。所以在36条,仅仅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 那么这个网络侵权责任,它本来是一个一般的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那么它其实没有特别规定的必要,但是就是由于网络侵权是一个新兴的侵权,网络媒体本来也是一种新兴的产业,那么这样就把媒体侵权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同时也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们今天在媒体上的侵权行为,也经常发生,造成损害的后果也很严重。我们大家差不多耳熟能详的,我们都知道一个就是那个人肉搜索的案件。那么这样朝阳法院已经做了一个判决,确定媒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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