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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E若干重点问题研究 - 图文(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30
导读: 2001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出台,但内资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再次推迟。 2003年2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取代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非法人制组

2001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出台,但内资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再次推迟。

2003年2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取代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中,除“必备投资者”(出资不少于1%)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可以约定其他投资者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此外,在税收负担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上,也有和有限合伙完全一致的规定。

2005年11月,由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从设立、运行、政策扶持到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办法规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即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借鉴了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LP)和有限合伙(LP)制度。

2007年6月26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

有限合伙所包含的人资两合的特点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结合,使其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因此自其创设起便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明确规定是顺应市场经济作出的自然选择。

3.基本结构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架构是:LP出资绝大多数并承担有限责任,GP出资1%承担管理责任,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或者由执行合伙人(GP)管理,或者聘请了由管理层(GP)组成的管理公司,提供顾问服务,通过资产评估/法律调查等后将资金对外投资,输出管理。

以上法律架构的决定因素是商业安排。在决定与他人共同成为一个商业组织的所有人,以下因素有权经营,至少是参与经营的权利 避免对商业组织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最优惠的税收待遇

退出权和以合理及时的方式将持有份额变现

其他例如,法律对利润分配方式的限制和承担什么样的受托人责任等

在风险投资这种特殊的投资方式下,资金从投资者流入风险投资家,通过风险投资家流入风险企

需要慎重考虑,尤其是:

业。这时,风险投资创造了决定其成败的两个结合:风险资本与增长机会相结合;风险投资家和风险

企业家相结合。资本和机会的结合是外部结合,而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的结合是内部结合,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此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的特有的双重体制安排。

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基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款项,并由普通合伙人作出全部投资决策。基金在其存续周期中一般会作出15项到25项不同的投资,每项投资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金额的10%。普通合伙人报酬的主要来源是基金管理费,另外还包括业绩佣金。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获得基金总额2%到4%的年度管理佣金以及20%的基金利润。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常超过20%,如从事杠杆收购或早期投资则回报率有望更高。作为非金融机构,由于没有诸如合格投资者这样的法律界定,其资金的募集过程势必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管压力,一旦出现风险,后果也难以预料。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 经营管理权,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权利 有限合伙;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 无限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的义务;忠实义务,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活动,不义务 能开展利益冲突交易,不得以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善管义务,普通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管理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5.PE采用有限合伙之若干法律问题

2007年修订原合伙企业法为以合伙形式开展人民币PE业务奠定了基本法律支架。但如何理解和运用该法律,尚有若干法律问题关注:

(1)“安全港”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一般积极的掌控合伙事务的经营,有限合伙人只是消极的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之所以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是以其放弃在合伙企业中的经营管理权为前提的,所以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是GP与LP之间的防火墙,常常在不经意间打破。国内有些有限合伙型PE的投资决策会议往往允许有限合伙人代表参与而且拥有同等表决之权利,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常规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结果建议权与决策权之间的界限被打破。

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缴纳出资的义务、对有限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参与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人 知情权、参与分配利润的权利、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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