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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E若干重点问题研究 - 图文(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30
导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最高不得超过50个,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行为。 思路与讨论 方案之一是通过信托公司设立集合信托,然后以信托财产加入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最高不得超过50个,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行为。

思路与讨论 方案之一是通过信托公司设立集合信托,然后以信托财产加入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民事信托的方式,但在出现风险后容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次的方法,可以先由投资者成立有限公司,然后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第三种方法是“合伙中合伙”,即由投资者先成立若干个50人数以下的有限合伙,再由这些企业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这将因为企业层级太多,而使有限合伙“税收掩体”的功效大为降低。第四种方法是采用“隐名合伙”方式。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我国法律上尚未确认隐名合伙。 我们认为,第一、第二种方式可行性较大。 (三)公司式PE

公司式PE,即设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司的运作机制进行股权投资。

公司式PE的优点:

公司式PE本身是法人主体,建立公司式PE便于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的结构。

公司式PE能建立非常好的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办法,“有一个间接的税收优惠,公司式PE本身可以抵扣基金的所有收益,包括20%的业绩报酬都可以用作抵扣”。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鼓励政策都是按公司制设立的,对于信托制、合伙制来说我们的优惠政策还很难操作。

设立公司式PE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比如,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

公司式PE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因此,公司股东要退出也很容易,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要重新签订,要再重新登记,这样比较麻烦。另外,公司式PE基金还可以无期限存续下去,而合伙制PE需合伙人之间重新签订协议。

公司式PE的缺点: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式PE在操作过程存在很多不方便的地方。我国的《公司法》实行折中资本制,对投资额的有效期有比较严格的限定,而对于PE基金来说,其投资期限往往是非常灵活的。

公司法规定的融资程序比较复杂

公司法的治理结构的法律强制性色彩浓厚,灵活性不如有限合伙。公司式PE的治理结构比较固定,公司法的许多强制规范必须遵守。信托PE按照信托契约安排,可以获得灵活、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保障专业人员投资管理的独立性,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有限合伙制的治理结构成为主流的创业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原因是合伙契约可规定灵活的报酬结构,PE经理市场的声誉机制等也具有侧面激励作用,有效地解决利益相关者的矛盾。

第四部分 PE退出方式―以IPO为重点

一、PE退出的基本方式 (一)PE退出渠道的重要性

退出决定进入。这是国内国际PE投资者们十分熟悉的“法则”。

PE投资的性质决定了它“慎终”大于“善始”。PE投资基金是一种直接投资和长期资金,它通过资本的循环运动实现自身的增值,需要参与管理。此点与商业银行和债券商提供的借贷资金、债券资金截然不同,后者谋求固定收益或者资金利息。从而,两者的收益、风险,以及收益的实现形式和承担的风险也不相同。但是,PE投资基金与纯粹的产业资本也有区别。纯粹的产业投资或者实业资本,谋求控股和分红。PE投资一般不以控股和分红为目的,而是通过资本与管理投入,在企业的成长中促进资本增值,并且在退出时实现收益变现,再寻找新的投资对象。其投资行为是市场行为,其最终目的是盈利,为了实现这种大大超过一般投资行为所带来的高收益,需要有一个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在这一点上,PE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的目标定位也不相同,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

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4]

PE投资是以资本增值的形式取得投资报酬,不断循环运动是其的生命力所在。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的最重要的环节,没有便捷的退出渠道就无法补偿PE资本承担的高风险。PE投资的风险较大,其收益一般通过风险投资组合的整体效益来综合考察,有亏有赚,才能平滑收入曲线。在PE基金所投资的一组标的,常常只有几个投资获得超额收益,而另外几个投资则只能覆盖成本甚至有的投资只能亏损出局。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所支持的企业,20-30%完全失败,约60%受到挫折,只有10%左右的创业企业可获得成功。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约占风险总投资的32%,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根据Bygrave和Timmons对美国442项风险投资调查结果,在创业资本的各种退出方式中,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实现的资本收益是最高的。由于基金严格遵循单个投资的比例限制,[5]发生几个投资案例亏损,尚不会导致某一基金的灭顶之灾。但是,如果PE投资没有可选择的合适的退出渠道,基金就缺乏流动性,无法完成资本的惊险跳跃,发生梗阻,从而不能获得高额收益也无法弥补亏损,资本的生命受到直接威胁,这才是相当致命的系统性风险。

PE基金具有确定的存续期。PE基金通过私募形式获得,缺乏公开的交易平台,这类资金必然需要退出投资状态,即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转化成股权,然后经过包装和增值过程后,重新转化为资金并返还投资者。PE基金受到期限制约,PE资金的退出时间必须在投资文件明确规定。 李宁公司的上市历程:“退出决定进入”的一个典型案例 李宁公司的上市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整合期(1997.8-2001)

李宁公司的上市谋划始于1997年,当时李宁在全国各地开办有十几家企业,彼此间互相参股,结构混乱。在资本运作专家的设计下,李宁将北京、广东、烟台三家公司合并为李宁体育用品集团公司,全国各地的其他公司相继整合到这个核心企业中,初步实现集团结构的明晰。

1997年8月,上海李宁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0元人民币。成立当时,公司主要由李宁家族所成立的两家公司--上海宁晟和上海力发所控制。 改组期(2001-2002.12)

2001年,上海李宁原计划由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中国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五名以上发起股东,因此上海李宁部分实际控制人相互转让股权,将上海李宁股东数目增加到6名。

但由于获得私人资本的投资并预期到境外上市,上海李宁最终未能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而采取以下步骤改组为全外资企业:

1、2002年10月,为筹备私人股本投资及将上海李宁改组为中国全外资企业,李宁家族、李宁合伙人及主要高管、两家战略股东在海外注册成立RealSports公司。

2、2002年10月29日,RealSports与上海李宁股东达成协议,同意向上海李宁当时之股东收购上海李宁发行的全部股本,代价为600万美元。

3、2002年12月11日,上海李宁由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中国全外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注册资本8,000,000美元,总投资额20,000,000美元。 创投资本入股期(2003.1-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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