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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E若干重点问题研究 - 图文(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30
导读: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转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投资顾问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在此种模式下需要事先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由投资顾问全权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此种模式与前三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信托财产发生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转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投资顾问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在此种模式下需要事先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由投资顾问全权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此种模式与前三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信托财产发生转移,且对项目公司的投资不以信托公司名义而以投资顾问名义做出。

代表品种:无。采取此种模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5)信托合伙混合式

业PE投资管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

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专业的PE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专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的私募股权投

资管理机构管理。在基金的发行中,由专业PE投资管理机构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普通合伙人,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其余的基金份额,并充当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和托管,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负责监督专业PE投资管理机构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则以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合伙协议等予以约定。

代表品种:无

信托、公司与契约只是法律工具,三者可综合运用。例如,我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就是以契约为主,结合公司式与有限合伙式的特点。有限合伙式实质上也是一种信托契约关系,无限合伙人掌握着他人的财产,并且要为他人经营,美国法就将他们视为受托人,就是说,无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英美法系的法律一般认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处于受托人地位,有限合伙人处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控制、管理和支配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一方,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信托义务,具体体现为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两个基本义务,并由此派生出其他种种具体义务。在信托义务这个框架下,普通合伙人一般很难通过设计复杂的法律形式或者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从事损害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案例:“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投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时挂牌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全国社保基金等前五家出资人各出资10亿元,中国人寿出资10亿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出资8000万元;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银行托管。按照契约型基金的有关法律规定,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设董事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作为资金管理方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中银国际控股公司(下称中银国际)占48%的股份,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22%,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寿集团和人寿股份合并计算)各占5%。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对照国际做法,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有着折衷色彩,且实际上亦兼有公司式特征和合伙式特征。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

在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中银国际并不承担无限责任,且该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各方投资人从投资风险考虑,均有参与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管理层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银国际以大股东身份组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几家投资机构为了能在基金投资决策时占有一定的发言权,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有限合伙式PE 1.为何选择有限合伙

经验表明,风险投资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投资的效益和发展速度,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效率最高,它是美国风险投资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主流模式。PE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制在美国VC/PE能够取得如此迅速发展的原因:

避免了公司式下的双重税赋。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

在融资方面表现出了较大的灵活性。有限合伙制企业融资方式比较简单易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投资者即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甚至连有限合伙证书都不用修改。对于技术出资的比例根据双方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灵活变通。 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给普通合伙人提供较好的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可以通过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固定比例管理费的方式来限制企业费用的开支水平,这一比例通常为基金资本或者净资产值的1.5%~3%。从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

有限合伙的管理结构适应了风险投资的需要。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因此,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权相对集中,并且专业化程度比较高。同时,有限合伙的组织结构也较简单,不像公司那样需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因此合伙事务的决策程序也简单、灵活。正是因为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权相对集中、灵活、高效,适应了瞬息万变的市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才使得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充满了活力与生机。

2.我国有限合伙的立法历程

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未规定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度最早在一些地方法规进行规定,如1994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2001年实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条例》和《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基本民事主体类型的立法应该遵守法定原则,且须由基本民事法律规定方为妥当。故此,这些地方法规有关有限合伙的规定与当时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的规定是相违背,在效力上存在瑕疵。

北京中关村《有限合伙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第十条: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 …… 此处隐藏:17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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