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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E若干重点问题研究 - 图文(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30
导读: 中国现状:目前的PE市场,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受到所属领域监管政策的限制,其进入存在诸多障碍。除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合格投资

中国现状:目前的PE市场,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受到所属领域监管政策的限制,其进入存在诸多障碍。除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合格投资者概念外,其他的相关法律还属空白。

2.组织模式存在缺陷

一般要求:一个成熟的PE市场一定是有中介机构参与并以间接投资方式为主流投资方式的市场,有效的PE投资组织模式是PE市场健康运转的核心。发达国家PE投资机构以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现代制度经济学研究比较一致的结论是:信托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式的PE基金治理结构优于公司式。

中国现状:组织模式上存在不足,缺乏先进、合理的组织模式,几乎全部都是公司式,以契约方式存在的投资机构大多数是有“乱集资”之嫌的所谓“私募基金”。

3.退出方式比较单一

一般要求:多元有效的退出渠道是PE发展的必要前提。

中国现状:总体讲,中国PE的退出方式还显单一,场外交易市场的发育明显滞后,交投不活跃,不利于PE市场的长远发展。

4.法律制度不够配套

一般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如果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长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个市场即便有再大的吸引力,也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现状: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投资者进入的相关法律安排,如全国社保基金管理条例、保险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等法律中涉及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关于企业组织方式的有关规定或配套政策,还应增加弹性,以适应PE的特殊要求。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例如,信托持股的公司如何上市就面临监管部门之间设臵的“壁垒”。

第三部分 PE组织模式

中国PE市场发展模式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构建一种现实而有效的PE投资的组织模式。 PE/VC的投资实体,不仅仅担负投资与融资的功能,而且由于其投资的对象的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不完整,还需要解决信息偏在的难题。在法律环境给定的条件下,PE/VC选择组织形态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成本低”、“出入便捷”以及“机制灵活”。“成本低”主要是税收优惠。“出入便捷”是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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