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模块(8)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范围)
*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范围)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排除范围) *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 * 醉酒导致死亡; * 自残或自杀的。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待遇: * 医疗期待遇:
治疗所需费用符合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发。 * 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般为12个月,特殊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金额不变。 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致残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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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 月缴费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1级:90%;2级:85%;3级:80%;4级:75%,缴费工资 退休后退休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给予补差。
2.《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级:16个月;6级:14个月, 月缴费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5级:60%;6级:50%,缴费工资
* 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合同的,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级:30个月,6级25,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3.《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缴费工资
(2)劳动合同期満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级: 20个月; 8级: 15个月;9级: 10个月;10级: 5个月,缴费工资
2、工伤致残待遇
工伤1-4级: 完全丧劳,不得终止,直至退休。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8个月缴费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缴费工资的90-75%)、退休后退休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给予补差。 工伤5-6级: 大部分丧劳,经本人提出可解除或终止。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14个月缴费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缴费工资的60-50%)。解除、终止合同的,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0-25个月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工伤7-10级: 部分丧老,经本人提出可解除、终止。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6个月缴费工资)。合同期满终止,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5个月缴费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若负伤前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并根据本人伤残级别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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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
标准是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3292元)
3、因工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292*6=19752元)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292*50=164600元) 4、待遇丧失与责任承担
* 停止享受: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 调整享受:工伤复发,按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四、工伤认定程序 1、提出认定申请
* 工伤事故发生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应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
* 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劳动关系证明 * 医疗诊断证明
3、决定是否受理
*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要求补正材料的,30日内补齐的,应予受理。 4、对事故伤害进行核查
* 医学诊断证明不再核查,对事故伤害进行核查。 5、当事人举证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谁主张谁举证。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承担举证责任。 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抄送社保机构。
劳动保障:12333 www.12333sh.gov.cn 医疗保险:962218 www.shyb.gov.cn
公积金管理:95001100 53828766 www.shgjj.com yhqgm@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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