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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模块(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8
导读: 问题: 一个显而易见的矛盾?劳动者拒绝加薪?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是否受到限制? 案例分析: 2008年2月,丁某与凯成实业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代表,月薪8000元,已工作三年。2011年3月,丁某与上司产

问题:

一个显而易见的矛盾?劳动者拒绝加薪?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是否受到限制?

案例分析:

2008年2月,丁某与凯成实业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代表,月薪8000元,已工作三年。2011年3月,丁某与上司产生矛盾,工作消极、质量下降。经沟通,丁某的工作状态仍未改观。3月底,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分析:

1、企业没有详细岗位考核的依据,同时告之员工,且未留有考核的书证,故无法证明员工无法胜任岗位标准。

2、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供培训或转岗的机会,故企业违法。

3、赔偿责任: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丁某本单位工作年限为3年1个月,经济补偿金为3.5个月工资。故经济赔偿金为:8000*3.5*2=56000元 合计:56000元。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代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劳动者有过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单位同意的。

(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终止分类:

* 自然终止:合同到期;

* 法定终止:合同一方消亡或不具备履行条件。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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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

劳动合同的有条件终止: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法执行经济补偿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1、31条

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排除用人单位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2、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主体消亡)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4、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只有解除补偿,特殊情况下产生终止补偿。 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如何证明劳动者拒绝续订要约?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况: 第45条 1、合同期满,医疗期内;

2、合同期满,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内;

4、合同期满,本单位工作满十五年,离退休不足五年。 正确的处理方法:

1、合同期延续至上述情况消失。 2、延续期内,过失性解除不受限制。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法定义务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

(证明内容: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工作年限) * 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 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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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两年 劳动合同法 第50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4条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法律责任

* 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50-100%的赔偿费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或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或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补偿金的2倍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违反服务期约定: 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按约定支违约金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规定赔偿

(三)其他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王某是兄弟缝纫机械公司的职工,月工资3000元。2007年6月,由于技术生疏,在操作机器时,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的设备报废。公司因此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要求照价赔偿,扣除当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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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3000元,并扣除其次月工资2000元。王某不服,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判决:

1、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本案中单位可以依照规章扣款,但每月一次性限额3000*20%=600元,底线: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扣款尚不足抵偿公司损失,该如何处理?

法律过渡衔接问题

续订次数: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合同终止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从头开始算。

原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

陈某2006年6月1日进入到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07年5月31日,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2500元。之后,公司与其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劳动报酬约定为每月3500元。 问题:

1、合同到期后,陈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该签? 2、如果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3、 2008年4月30日,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应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1、续签次数,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案例计 算为1次,故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期限:2008年1月1日后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因此,本案例的补偿金额:3500/2=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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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有了个体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概述

1、集体合同的概念: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的区别: * 签订主体不同 * 合同内容不同 …… 此处隐藏:14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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