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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模块(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8
导读: * 封顶 * 自定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3条 * 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形式 * 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 补充:亲自、当面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

* 封顶 * 自定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3条 * 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形式 * 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 补充:亲自、当面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2、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 第46条 * 要约与承诺 * 劳动合同的续订 3、劳动合同的效力 * 生效日期: * 无效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种类: 协商变更 法定变更(程序)

2、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 第35条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案例分析:

薛女士是欣欣广告公司的财务部经理,2006年8月,由于账目管理混乱,受到行政部门警告处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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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公司管理层决定,调动薛某行政部门从事后勤工作,并降低其薪酬。薛某提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不能变更,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

1、工作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调整岗位,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

2、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根据经营状况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岗位调整前,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

3、上海高院司法解释: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单位举证不能的,按原合同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概念

*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法定条件出现后,双方或单方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分类 (1)劳动合同不得解除 (2)劳动合同协商解除 (3)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A即时、B通知) 企 业单方面解除(C即时、D通知) (4)劳动合同终止 自然终止 法定终止

(1)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第42条

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业病防护)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劳也不能无故解除)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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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协商动议提出的方向。 问题:

1、劳动者提交辞呈,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与否有何性质的不同? 2、公司拟好自动辞职文本,劳动者签字与否有何区别?

(3)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 第38条

A:劳动者即时解除(用人单位过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B:劳动者单方面通知解除(无需任何理由) 第37条

* 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合同期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约条件吗?

C: 用人单位单方面即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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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用工单位通知解除(劳动者无过错,需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第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金标准:本人上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20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n 医疗期n+2 第一年 3个月 以后每满1年 增加1个月, 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41条 性质:经济性裁员属于? 形式要件: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 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法定程序:

*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可以裁减人员。

讨论:不符合人数、比例条件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吗?

经济性裁员内容要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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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试用期员工能裁吗?第21条

经济性裁员后置条件: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重新招用: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讨论:老弱病残孕 …… 此处隐藏:15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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