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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供产销业务核算(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6
导读: 会计期末,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要确定“存货”项目的金额,即要确定期末存货的价值。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会计期末,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要确定“存货”项目的金额,即要确定期末存货的价值。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成本”是指存货的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指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企业不确认增值收益;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即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企业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期末存货计价时,有三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可供选择。

(1)单项比较法

单项比较法也称逐项比较法或个别比较法,指对每一种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逐项进行比较,每项存货均取数额较低者确定其期末价值。

(2)分类比较法

分类比较法指按存货类别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每类存货取其较低者确定期末价值。

(3)总额比较法

总额比较法也称为综合比较法,指按全部存货的总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以较低者作为期末存货的价值。

单项比较法最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工作量最大;总额比较法最简便易行,但结果过于粗糙;分类比较法介乎二者之间。

【例7.29】2009年12月31日,顺达实业公司确认存货减值损失前“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为零。当日,顺达公司存货有关信息如表7.8所示(单位:元)。

表7.8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具体运用 数 单项 分类 总额

项目 成本 可变现净值

量 比较法 比较法 比较法

甲类存货 单价 总额 单价 总额

A 10 50 500 45 450 450 B 20 80 1600 90 1800 1600 小计 30 2100 2250 2050 2100 乙类存货

C 20 130 2600 110 2200 2200 D 40 165 6600 160 6400 6400 小计 60 9200 8600 8600 8600 总计 11300 10850 10450 10700 10850

根据表7.8的计算结果,其账务处理如下: (1)逐项比较法

借:资产减值损失 650 贷:存货跌价准备——A存货 50

——C存货 400 ——D存货 200 (2) 分类比较法

借:资产减值损失 600 贷:存货跌价准备——乙存货 600 (3)综合比较法

借:资产减值损失 450 贷:存货跌价准备 450

第四节 销售业务

销售业务是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最终环节,也是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主要渠道。销售业务销售的商品,主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和购进的产品,如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此外,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包装物、原材料等也视为商品。由销售商品而形成的收入是制造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时间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加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即该商品发生的损失由购货方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归购货方所有。(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如果仍然保留有与该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可以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成立,不能确认收入。(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估计就无法确认收入。(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销售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销售收入满足确认的条件后,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确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常应该在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二)收入金额的确认 收入金额的确认即计量,是指为资产负债表上和利润表中确认并列报财务报表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收入的计量通常涉及到折扣问题,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企业(销售方)发生商业折扣时,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交易金额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对于销售折让,企业(销售方)通常应在实际发生折让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现金折扣,对于销售方而言也称为销货折扣,是销售企业采取赊销行为,为尽早收回货款所给予购货方的付款优惠,通常表示为2/10、1/20、N/30,表明信用期限为30天,折扣期分别为10天和20天,即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付款,则无折扣。

赊销时,企业确定销售货物的收入金额的同时也要确定增加的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然而现金折扣条件,将影响到企业(销售方)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到底按照什么金额入账,通常有两种选择方法,即总价法和净价法。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实务中应采用总价法。

(1)总价法。总价法是指以尚未扣除现金折扣的价款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如果购货方提前付款而享受了现金折扣,则企业(销售方)应将支付的现金折扣,增加企业的财务费用。

总价法可以较好地反映企业销售业务的全过程,但是,如果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从而享受了现金折扣,则可能会高估企业(销售方)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和收入金额。

(2)净价法。净价法是指以扣除现金折扣之后的价款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这种方法的潜在假设,是认为购货方会在折扣期内付款,从而享受现金折扣。如果购货方到时放弃了现金折扣,企业(销售方)则应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应当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售出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如果售出商品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账户进行核算。

(一)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的计价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一般情况下,应按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发票金额(含价款和增值税额)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2、应收账款的核算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发生应收账款时,应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 …… 此处隐藏:183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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