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 德治 法治
人治、德治与法治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
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先说人治。人治是儒家的政治主张,这种政治主张的核心内容就是统治者或执政者个人的素质决定着国家和政治的好坏。因此特别强调统治者或执政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与示范作用。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就是特别注重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质对政治的作用。孟子也强调:“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均正莫不正,一正君则国定矣”。从儒家的观点看来,实质上就是以修身为基础,来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人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儒家的“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的。但理论上是一套,而从我国两千年的政治统治来看,实际操作远未达到儒家所设想的人治目标,因为它建立在统治阶级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之上,反过来,如果君不仁、不义、不正,则政治就不仁、不义、不正。这种政治的特点就是人良则政良,人暴则政暴。因而,“清官”就成为老百姓的期望。
其次说德治。也是儒家的政治主张,其核心就是以礼乐
教化来提高被统治者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行为,进而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论语 为政》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政法和刑律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德化和礼教却能使人知耻归心,前者是令人被动地畏服,后者则是令人主动地心服。德治的中心思想就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即以仁义为本,施行王道而非霸道。孟子讲:“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从而将政治化为一种道德说教、德治教育。我国唐代就从法律上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王朝均标榜自己施行王道和德治。实施德治无疑能笼络人心,儒家看到了这一点,统治者也看到了这一点。从实际统治看,似乎更强调对被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而忽略了对统治者的礼乐教化,至少这种教育的力度是不够的。
再次说法治。实际上,用“法制”称呼更合适一些。法制(治)与人治、德治相对应,是法家的政治主张,指君主依靠统一的法律和刑罚来治理国家。法制(治)概念的出现大约在我国春秋时期。我国古代法家的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法家的理论前提是法后王和“人性本恶”论,主张因时制宜、信赏必罚,靠强权和严刑峻法。韩非说:“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就是主张抛弃仁义而用严刑
重罚治理国家,强调法制高于教化。韩非认为,法是治国之本,君主规定明确法律,公布于众,臣民依法而行,主动者受赏,犯令者受罚,君主不需要动脑筋来赏罚某人,也不需要以身作则,只是依法办事,“垂拱而治”。我国古代法制(治)的特点是信赏必罚,就是将奖惩法令公布于众,论功行赏,以罪定罚。儒家认为这种作法缺乏人情味,刻薄寡恩,而法家则坚持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只有用严律重刑来治理。法制(治)并不想让人民心服,只要人民遵纪守法就行。但从历朝政治来看,法制(治)不过是统治术而已,不是治国安民的根本之道。
事实证明,儒家的人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理想。通过对人治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人治将人的作用特别是统治者的作用无限扩大化。“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进而把贤人、君子的道德楷模作用强调到极处,即所谓的“贤人政治”、“好人政府”等。二是人治与为政者息息相关,必然有“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结果。一个地方甚至全国的政治好坏完全取决于是否有贤明清正的官吏、君主。有鉴于此,战国后期的儒家实际上也接受了法制观念,如荀子既主张德教,也不反对法治,属于“礼表法里”的代表人物。其三,从我国古代统治术看,为制止各级官吏的腐败行为,在设置机构和派驻官吏时也有一些制衡、互相监督之类的考虑
和做法,但绝大部分心力还是用在对官吏及官吏候选人的道德净化上,期望达到一个“人人皆可以为尧舜”这样一个几乎永远也达不到的目的。于是撤换道德卑下者,任用道德高尚者,以提高官吏及候选人的道德水准。但是,众所周知,封建专制制度的弊端却在不断加深、恶化,中央集权走向极端,皇权不断膨胀,权力滥用严重,腐败也在不断加剧。
德治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人治的范围,因此也必然陷入人治的陷阱之中。后代儒家在将儒家德治思想发扬光大的基础上,对传统德治思想也提出了一些改进,引入了法制(治)概念,并被统治者所接受。于是“德主刑辅”就成为历代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准则。汉宣帝就讲:汉家自有制度,王霸道杂用,为什么纯用德教。动统治者来讲,德治作为一种政治标榜、口号,喊喊可以,对下不对君主。可见,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朝,德治也不过如此而已。
其实,我国古代是没有法制(治)的,名同而实异,与当今法治不可同日而语。其一是法家的法制(治)实质上是一种刑治,法的作用范围被大大限制。《说文》:“法,刑也”;《管子》:“杀戮禁诛之谓法”;《尚书》:“惟作五疟之刑曰法”。可见,在古代法就是刑的观念之深。法家的理论基础是法后王,性恶论,因此而崇拜强权和严刑竣法,强调刑甚至把刑当成法治的全部。其二,理论上法家也不是完全的“非德治论者”,只不过法家把制度和法律强调到比道德更重要的地
位,是为了“救世”,因而法制(治)对他们来也说不过是权宜之计,并没有把法制(治)当成永恒的治国之道,尽管其法制(治)主张成为历代王朝政治的基础,并在统治过程中不断应用。韩非认为:“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因此政治法律制度充其量只是一种弥补治国者才能不足(所谓中、拙)的手段或工具,是法术、政术,并不是弥补人们道德不足、制止官吏腐化堕落的定国安邦的根本大计。其三,尽管历朝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司法机构,但这些都是用来对付臣民的,对于高高在上的君主却完全不适用,甚至即使是法律本身也是以最高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法制(治)其实不过是一种君主驾驭臣民的统治术而已。第四,直到今天,“人治”观念仍根深蒂固,原因在于,许多现实问题并不由法律,而是由执法者来决定,法律再好,终究要人来执行,也就是说,在实际运作中,是执法者个人素质与法律本身在共同起作用。
人治突出个体道德人格的感召作用,寄政治希望于贤明仁爱的君主。法制(治)则迷信严刑重罚的震慑作用,寄政治希望于刚毅独断的君主。人治靠清官,法制(治)靠酷吏。
因此,儒家强调人治,其实也不排斥法制(治),而是更加强调执法者个人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德治则在此基础上,不仅对统治者个人道德提出要求,而且设想通过礼乐教化来提高全体人员的道德素养,以实现其仁义治天下的
政治主张。相比而言,法制(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只是我国古代走上了刑治的歧途而已。自汉代儒家取得独尊地位后,统治者就一直以德治为标榜,但却也不废除法制(治)。因此,各代王朝的统治基本上是“德主刑辅”或“儒法并用”,而以“人治”为主,但这种人治与儒家人治理想已相去甚远。
就今天的法治而言,尽管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制体系,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 …… 此处隐藏:14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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