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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1
导读: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三十四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三十四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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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六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熟食制品)、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应规定。食品销售仓储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规定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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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四十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应设置临保食品区域或专柜,并设立提示牌。

第四十一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节 特殊要求

第四十二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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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散装食品销售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熟食销售须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应当提交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散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的,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及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措施的书面说明。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置自动售货设备应当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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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节 仓储要求

第四十六条 仓储场所应选择地势干燥、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且具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距离有毒、有害场所及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使用氨制冷工质的冷库,与其下风侧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M,与其它方位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M。

第四十七条 按照所经营的食品规模、品种、数量及贮存要求,设置仓储场所。仓储场所一般应设在室内。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易于维护和清洁。

依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品等顺序进行设计布局;每个功能区或独立隔间有明显的功能标识。设置不合格品专区,地面要划红线标示。

冷库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置,并有明显的标识。冷库的设计与布局还应当符合《冷库设计规范》()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八条 仓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通风、防蝇、防鼠、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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