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适用外国法的制度(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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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学者一般都主张依法院地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其他的识别方法。为了促进国家之间关系的正常发展,便于识别冲突的正确解决,促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发展,对于识别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有必要的。至于未来的中国国际私如何规定,我们认为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本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立法中应力求做到准确和可操作性。可以首先规定一个具体原则,然后规定例外条款。这样既有原则性规定,又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例如,我国《示范法》第十条规定:“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示范法》这条规定就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首先规定识别的一般原则——法院地法;然后又规定例外条款——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适用其他可能被选择的法律。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中国未来国际私法有关识别方面的立法可以参照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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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一、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及其意义 (一)意义
某一问题是实质问题(substance)还是程序问题(procedure),是国际私法识别过程中一个实际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若被识别为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若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有可能适用外国法。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有以下理由:
第一,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适用自己国家的程序法,这正是国家主权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
第二,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实际的需要。当涉外民商事诉讼开始时,案件就要适用的准据法尚未确定,所以程序问题只能适用法院地法,不可能适用准据法。当准据法确定后,诉讼已到了相当阶段,只有按原程序继续进行。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允许在诉讼的中途改变程序规则,以免造成混乱,使案件不能得到顺利解决。
第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要求。如果程序问题不适用法院地法,对法院来说是不方便的,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来说,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一国法院适用自己的程序法,正是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四,法院的行为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法来进行的。所以与法院的诉讼活动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法院地的诉讼程序法。因此,程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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