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实用模板 >

关于交通案件的若干思考(2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3
导读: (二)着力解决法律冲突并确保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应该是交通安全领域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之一,作为特别法所有有关交通安全的行政法规定都不得超过其法律效力。《中

(二)着力解决法律冲突并确保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应该是交通安全领域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之一,作为特别法所有有关交通安全的行政法规定都不得超过其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很明显法律并没有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但是《交强险条例》将责任限额划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的限额,并赋予了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时享有不予赔偿的抗辩权利,采用的不是无过失保险模式,而是责任保险模式,和《道交法》第76条规定的无过失责任相冲突,这样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这样不但增加了保险公司、法院在处理民事赔偿中的操作难度,使得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永远无法摆脱依赖交警交通事故认定的思想,也失去了交强险立法的本意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立法意图。《道交法》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是无过失保险模式,规定了民事赔偿的基数,这个基数的理赔只要求事实存在,不要求过错程度,而《交强险条例》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按照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进行区分,把民事赔偿的基数也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如现在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假如一个行人不幸和机动车发生事故,被撞身亡,机动车无责任,行人负全责,而这辆机动车只买了交强险,未买商业险,肇事者又无赔偿能力的话,这个行人只能得到“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之和1.2万元的赔偿!这和《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过失保险模式的法理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如果交警根据法律规定调解,但势必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为保险公司给他理赔时是根据《交强险条例》进行的,因此,立法部门应解决好相关问题,以方便执法部门对法律的执行。其次,要充分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中的协调作用,协调好保险公司与医院在先期抢救医治伤者时费用的矛盾,保证交通事故发生时交警通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跟医院联系保证伤者前期的费用,医院能够让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伤者药费进行担保。同时对医院的用药进行规范化,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在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用药情况下对药费进行理赔,不致对医院担保费用拖欠,这样就能够把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矛盾纠纷化解大部分。

(三)加强法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中司法作用,道路交通事故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民事赔偿的问题,在法律分工上原本就是法院的工作,而公安部门只是负责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追究,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大量增加,法院应该积极面对这种案件的诉讼,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保证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如在交警队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法庭,对一些交警没有做出事故认定的案件,而当事人又急于诉讼的案件,法庭可以先期介入,了解案情,不能一推了之,这样才能化解许多矛盾,才能体现司法为民,让老百姓体会司法的权威,树立法制观念。

作者单位:江西瑞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曾云雄| 中国法制新闻网 对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原因的几点思考! 打印 订阅 刷新

热心市民2008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8-10-18 14:18 只看该作者

发帖 0 精华:0 注册时间:1970-1-1 发短消息 大 中 小 1楼

该帖被浏览 266 次,回复 3 次

这些年来,全国各地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死亡2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更是时有发生,如贵州“1.29”事故死亡25人、贵州仁怀“2.12”事故死亡24人、贵州黔南“5.15”事故死亡29人、山西朔州“6.3”事故死亡22人、四川“9.13”事故死亡51人。一组组数字触目惊心,一起起事故触人心弦,一个个现场鲜血淋淋。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已经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甚至造成很多家庭家毁人亡。一直以来,各级政府领导十分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人甚至是政府领导的责任。但为什么事故还是频频发生?原因到底在哪里?在我看来,妥善处理事故、追究领导责任等等不是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而应从体制、源头等方面进行加强和改进,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以下几点思考,仅供参考。

一、教育无抓手,驾驶人安全教育得不到有效落实

目前,交通安全教育只浮于表面,没有实质性的抓手,没有对机动车驾驶人形成强制性安全教育。我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需要重新认识驾驶员再教育的重要性,应当在立法的环节上重新开启驾驶员年审制度。原先的道路交通法规等规定了每年对驾驶员的年审制度,将驾驶员的再教育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予以规定,事实上起到良好的效果。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

…… 此处隐藏:23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关于交通案件的若干思考(21).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52001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