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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案件的若干思考(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3
导读: 因此,根据目前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这一性质,当事人不得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只能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法院来审查确认。这样一来,对于事故认定书能否采纳绝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

因此,根据目前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这一性质,当事人不得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只能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法院来审查确认。这样一来,对于事故认定书能否采纳绝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是这方面的权威部门,处理事故的交警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法官毕竟不是专业人士,更何况个体之间又存在着差异,分析处理问题肯定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就算事故认定确有不妥,法官也绝不敢轻易更改事故认定。实践中,有些法官认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提异议毫无必要,对当事人的异议根本不加以重视,干脆叫当事人不要提了,或在判决中简单的就以当事人无证据为理由,认定事故认定书。因此,在对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上是极其复杂的,当事人在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以后,要想更改确实很难,不仅难在以上因素,也难在当事人自己的取证上。比如说,当事人对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经过或对当事人一方的违章行为有异议,那就势必要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实,事故现场留下的一些情况都由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记录已固定,而绝大部分当事人懂的也就是看看当时有无目睹事发经过的目击证人,而这些证人一难寻找,二找到了也不一定肯出庭作证,三即使出庭了,这些证言能否经得起法庭的质证而被采纳,这些都是困难的地方。在笔者办理的众多此类案件中,唯有的一例也是交警部门自己复查后重新作出了认定,也不是法院直接更改事故认定的。因此,在很多当事人要求律师帮忙更改事故认定书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律师是很难达到当事人的要求的。

二、农村还是城镇标准的认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由于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在赔偿金额上往往要差2倍多,而现在很多在城镇务工者都是外地农民,因此是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来计算相应的赔偿费用成了道赔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农村还是城镇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采用户籍登记为原则,经常居住地为例外的方式认定。即户籍登记为城镇户的,则按城镇标准计算,如果户籍登记为农业户,但是有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城镇标准计算。这又涉及到究竟哪些证据可以证实在城镇已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在实践中,法院主要以暂住登记为准,即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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