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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案件的若干思考(2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3
导读: 育和自我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活动,建立稳定的“交通安全宣传志愿组织”,筹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基地(或称“中心”),寓教于乐,便于驾驶员、车辆单位、中小学生、政府机关、部队院校等社会各界

育和自我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活动,建立稳定的“交通安全宣传志愿组织”,筹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基地(或称“中心”),寓教于乐,便于驾驶员、车辆单位、中小学生、政府机关、部队院校等社会各界开展经常化的交通安全教育。另外,我们还要从娃娃抓起,把交通安全教育作为国民教育内容之一,设交通安全课程或作为常识纳入教育中去。积极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作用,广泛开展“树职业道德新风,争当百佳驾驶员”和“交通安全创优达标”等竞赛活动,增强安全行车意识。

(五)完善道路硬件设施,规范交通行为。加强交通事故频发、易发“黑点”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仅靠个别部门包打天下是不行的。政府重视、财政适当投入是关键,部门联动是基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交警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对发现的道路隐患、安全设施缺乏等客观方面问题,有责任收集整理和分析预测,制作《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整改建议书》,挂牌攻坚,主动地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有效的建议和措施,“宁可少修一里路,也要多整改一处?黑点?”。加大对公路交通设施的投入,增强科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在高速公路上安装安全设施和各种电子警示、指示装置以及报警、提示设备;解决好公路平交路口的安全和混合交通问题;干线与支线、一、二级公路与低等级公路、有铺装路面与无铺装路面的交汇处是易发生事故区,应从改善路口照明、增设信号灯、警示标志和设置减速设施等入手,确保车辆安全通行;对穿插城镇、农村集市的公路,要增设物理隔离,划分人行横道、行车减速带,改变车辆与行人混行状况;逐步在重要公路路口和通道设立“电子眼”和雷达监测等设备,全天候对车辆实施有效监控;在急转弯处要设立分道线或分道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安全设施同步到位。政府管理部门主要是控制交通信号、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事故、疏导交通流量、维护交通秩序,交通信息的处理、发布交由社会上一些专门的企业(财团法人)来承担。道路交通信息主要通过道路上的电子信息屏、交通广播电视、车载电子导航系统、电话咨询等方式实现。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实时的信息服务,引导车流的合理分布,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

(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与时俱进,向科技要警力。 抛弃人海战术、运动战术的管理模式,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交通科技的建设上,改善装备,改进执法手段和效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以监控处罚为主,以机动巡逻为辅。定点站岗、人工指挥,是极大的浪费。安装一组交通灯,可以24小时指挥,加上录像监控设备,总投资大约30万元。安排8名警察值守一个主要路口,一年的人员工资已经超出投资总额,监控的效果不可对比。多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改变靠交警“站马路”来管交通的管理模式,建立强大、完善的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一旦违法,全国可以随时查处,形成执法的威慑力。

对于以上几点初浅的认识,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相信随着预防机制的建立完善,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道路交通将会越来越安全。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处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钟长发 |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 编辑:曾云雄 | 更新时间:2009-11-6 14:18:11 【字体: 小 大 简 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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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车辆的聚增,行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解决,由此引发了不少赔偿纠纷特别是上访、群体性事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处理好这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光是我们交警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要求,也是我们交警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现实中各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往往使得交警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力不从心。下面本人通过对交通事故纠纷现状的调研、分析,就如何调解处理这类纠纷进行了一些现实与法律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将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可见交警部门的调解是在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的宽松环境之中进行的,但是交通事故在调解工作之之前所涉及的民事工作又由谁去做,如伤者关心的医药费支付等,我们纵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发现有规定交警在调解之前有为伤者崔讨药费等职责。然而在现实中,交通事故一发生面临的就是医药费或者赔偿的问题,于其是医药费的问题,这类案件占绝大数,往往交警都还在勘查现场,伤者或家属就崔问交警叫对方支付医药费了,如果碰上双方讲理的人这个工作还好做一点,只要我们交警把道理讲明白了,双方都能够在药费问题上配合解决好,如果碰上双方都“很讲道理人”的话,那么工作就不好做了,伤者一方自己不愿出钱,还振振有词你们交警这个都处理不好,交通事故报你有什么用,因为群众不知道法律分工,所以他们眼中交通事故报交警就是解决费用,另一方也以交警没有做出事故认定为由不愿出钱,搞得伤者家属就来交警队天天大吵大闹,这样搞得交警工作也被动,虽然认真在工作,但是却收不到群众对工作的认同,无形中增加了警群的隔阂,有的事故双方当事人更是在交警队剑拔弩张、大大出手,在这种情况下交警没有办法解决好。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交警可以保险公司先期预付,但在实际中根本不可行。这样导致事故当事人寻求私力解决,社会势力、家族势力好的就欺负差的,事情就得不到一个比较公平的解决,滋生了群众对交警的不满、进而产生对社会的不满,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事实上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作为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处理程序,但为什么又会出现诸多损害赔偿纠纷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自私心理作祟,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事故赔偿理解的偏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不清楚。由于传统存在一种车伤人就要赔偿的思想,不敢当事人理还是没有理,总之车伤到了人就要赔偿损失。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当事人抱着怕自己出钱、承担责任的自私心理,就急于向另一方讨要说法,加上实践中或多或少又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导致当事人无视法律权威,不信赖依靠公力救济,不寄希望于依法处理,而偏信自力救济的效果,试图通过大闹大解决,多闹多赔偿,组织多人闹事等过激行为给对方施压,达到各种个人目的。一方面迫使肇事者答应自己的赔偿要求,另一方面试图

通过制造事端,给有关组织施压,以达到形势有利于自己的目的。其次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工作没有把公安机关行政或刑事办案和民事调解处理工作分开,于其现实长期存在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决定民事赔偿这一奇怪现象,搞得原本根据目前法律很好解决的损害赔偿得不到落实。如交强险赔付的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投保机 …… 此处隐藏:28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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