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案件的若干思考(10)
行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在夏季交通事故成因所占的比重大。
二、夏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针对夏季气候特点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特点,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高度,把预防夏季交通事故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始终蹦紧交通安全弦,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加强道路管控力度,
清除交通安全隐患,努力预防和减少夏季交通事故。
一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近几年来,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夏季的交通安全安全宣传中,要结合夏季天气、驾驶人行车特点等,开展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深入到公路沿线村、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公路沿线多悬挂、刷写注意夏季交通安全的宣传横幅、标语;要把安全宣传与查处交通违法结合起来,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驾驶人知道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的危害性,教育驾驶人树立“遵章守纪、平安出行”的自觉性,遵守道路交通法
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二是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一要调整勤务模式。坚持以警情主导勤务,通过科学合理的调配,把警力最大限度地充实到路面一线。要深化勤务改革,合理调配警力,提高民警“见警率”和上路“管事率”。要根据夏季引发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巡逻路查时间,打好时间差,加强对早、晚等重点时段的控制,为夏季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要加大巡逻密度,及时消除动态交通违法。要按照春运等特殊时期路面执勤巡逻的要求,加强对路面的巡逻管控,及时发现动态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提醒与制止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三要加强重点路段的巡逻。减少重点路段如学校、集镇等这些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
有效对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强重点车辆的管理力度。要按照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要求,加强客运车辆、危爆车辆、学校校车的管理,要督促责任民警,加强对客运车辆等特殊车辆驾驶人的联络,及时提示车主、驾驶人做好行车前行车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源头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客运、危爆车辆出站(出队)前的交通安全检查,把好交通管理的源头管理关。加大对摩托车的整治力度。采取集中整治、专业整治等多种办法,加强对无牌无证摩托车的整治,
驾驶对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违法行为的整顿,始终保持对摩托车整治的高压态势。
四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一是加大非现场执法的力度。充分发挥科技装备的作用,加大对路面控制的广度,加强对时间控制的幅度,是有效管控路面的根本出路。二是突出整治重点交通违法。根据夏季特点,适时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无牌无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客运车辆上下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而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四是加强对特殊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如加强客运车辆、危爆物
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是加强恶劣天气交通安全的控制力度。夏季天气多变,要进一步完善事故预防体系的建设,强化信息收集工作,与气象、电视台、电台、电信部门积极合作,及时发布天气状况、道路情况预告信息,使过往机动车驾驶人员早作准
备,早做预防。
六是加强部门协作力度。交通事故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人、车、路、环境等诸要素,需要全社会的能力合作。在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中,公安交警部门仍然要按照交通安全社会化的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施其职、社会各方齐抓共管”新机制,及时组织专项或综合性的交通安全整治,如在政府主导下开展对摩托车的专项整治、开展对客运场站、客运市场和事故发路段的整治,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以及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管理等,清除交
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李浩)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几点思考
XX县法院董晓明
最近,XX县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作了一次统计分析,提出如下结论:
一、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我院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32件,总诉讼标的达412.22万元,分别比同期增加115.62 %和22.55%(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共审结此类案件114件,诉讼标的180.11万元),其中以判决结案的87件,调解结案的32件,撤诉结案的13件。
二、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从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解是前置程序,未经公安机关调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很多这类纠纷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得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且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必须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公安机关才进行调解,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不再组织调解。因此,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的纠纷相当少,大部分的事故受害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这是案件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还有,随着现代公路事业的发达,交通工具的日益现代化也是交通事故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诉讼标的增大。XX县法院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总诉讼标的达412.22万元,比同期增加了227.55%,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受害人对其营养费、护理费、后治疗费及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的主张也愈来愈高,诉讼标的普遍提高。如我院审理的王艳云、徐光怀诉被告胡明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达101.2万元,其中,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康复费共计61.2万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
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三)诉讼主体复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赔偿义务主体比较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再承担垫付责任,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尤其是在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关系的情况下,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做法不一。其中,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保险公
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四)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案件较多。在我院审结的这132件案件中, …… 此处隐藏:23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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