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4)
行政决定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履行行政职责,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等。行政决定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行政决定中,需要采信检验检测等技术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决定依据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根据此项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即仲裁决定)的机构。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即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鉴于仲裁主要发生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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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领域,比如经济合同、劳务合同以及产品质量责任、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所以,如果对纠纷涉及的产品等特定对象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则从事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据此项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一般来讲,凡是有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活动就可以称之为社会经济活动,比如生产、流通、买卖、消费等活动。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传授知识、提供无偿帮助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福利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体育赞助、文化赞助、教育赞助等等。无论是社会经济活动,还是公益活动,其涉及到产品等特定对象的,必然会涉及到检验检测。而从事其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据此项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目前,明确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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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采用属地原则。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只要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并且该检验检测活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本办法规定了资质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
三、关于本条中“社会”的理解。本条中所称的“社会”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验检测活动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对象。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经济活动相关方(如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3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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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7、《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指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确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指定;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认可;11、《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的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指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指定;13、《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强制性产品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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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我国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述部门的管理职责,具体来讲: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制定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二、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起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部门规章;制定发布资质认定基本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立实施我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2、制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制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 4、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质认定;
5、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6、对资质认定 …… 此处隐藏:125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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