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3)
机构”进行涵盖。
二、检验检测机构定义。
在本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即“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可以做以下理解:
1、属于专业技术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把检验检测机构规定为“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确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由专业技术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各种专业技术组织数量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限定条件,放手让专业技术组织去实施检验检测,就会乱,达不到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监管的目的。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或者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合法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3、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4、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取得,主要是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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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5、检验检测的对象主要是产品,另外也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例如:司法鉴定机构、空气质量监测机构等。
6、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为自己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技术组织作为中介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专业技术组织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专业技术组织不认真负责,让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进入市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资质认定定义
本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理解如下:
1、“资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2、“资质认定”是一项经过技术评价后的许可制度。实施主体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该制度是国家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分两级实施,无论是国家认监委实施的,还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其许可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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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资质认定是一项法定职责,其实施的上位法依据即包括《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法规,也包括本办法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等部门规章。
4、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资质认定,评价许可的依据是统一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本办法第九条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在部门规章层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中,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做了更为详尽、可以进行技术评价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准予许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的关系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三项,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三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资格认定(即审查认可)。一、二两项同属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在86号令中规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所以,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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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根据本条第二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中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因此,除了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还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合并为一项,取消审查认可的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本办法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合并为一项许可事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于《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上位法尚未完成修订,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同时考虑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需要,因此,本办法规定: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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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情形的规定。 检验检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司法裁决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的判定裁决结果。依照民事、刑事等诉讼法相关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等对其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或者由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所涉及到的涉案证据,通常以司法鉴定文书形式作为法庭证据。根据此项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刑事技术机构,即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目前,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刑事技术机构的检验检测范围,依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要求执行。该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要取得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等),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取得得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的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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