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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3
导读: 企业或者行政部门完全分开,不受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运行的授权文件应当清晰制定并对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则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二)规定,

企业或者行政部门完全分开,不受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运行的授权文件应当清晰制定并对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则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二)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如果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规定:首先予以停业整改三个月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不予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规定。

根据本办法及其配套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审查和完善适应自身状况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只有在这一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状况下,才能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如果管理体系停止运转,或者完全偏离、失控,该检验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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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也将不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也失去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合法资格。

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可以使用内审、管理评审或其他内部质量控制手段,也可以通过寻求能力验证、认可机构认可、第三方评价或者监督的方式来进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一方面证明该机构整体符合资质认定相关管理要求,但另一方面,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即附表所列的能力清单,又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合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范围。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这些检验检测依据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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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附表所列的能力项目一致。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某些检验检测能力,但这些检验检测能力尚未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而无法取得资质认定),而检验检测机构又需要实施相关检验检测并对外出具报告时,这样的报告不能使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且必须在其检验检测报告的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注明相关检验检测依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仅供特定委托方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以避免造成误导。对于此类情况,资质认定监管部门将不视为超范围检验检测,但可提醒检验检测机构审视此类报告可能面临的风险。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二)的规定,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将予以暂停资质三个月,罚款3万元并责令整改的处罚。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确定的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避免因为超范围检验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偏离了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偏离的确认,并征得检验检测委托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检验检测。相关偏离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进行申报,在复评审或者变更评审中获得确认。资质认定部门在监管时,应关注检验检测机构偏离标准实施检验检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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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依据原则上是测试的方法(参数)标准,或者是产品标准中的检测方法部分。对于判定标准(尤其是不包含检测方法内容的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作为检验检测依据,而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的“结果报告”或其他栏目中描写。判定标准(不包含检测方法内容的产品标准)一般不作为资质认定的内容。资质认定部门在监管时,如果发现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依据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但结果报告(或其他栏目)中进行结果判定的依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如产品标准、管理部门的规范或者合同约定),这样的情况不视为超范围检验检测,不予以处罚。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1、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2、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即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未注明检验检测依据;5、未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6、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7、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8、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9、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9、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10、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相应法律责任是本办法第六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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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罚款和撤销资质认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的规定。

一、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人员具有全部的使用权,避免某些检验机构为了达到资质认定要求(或其他目的)而临时聘用人员来充数,形成虚假的检测能力。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人员管理制度中对此予以规定,把好人员聘用、使用关。采取的方式包括在人员聘用合同中规定、建立员工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使用出勤记录表等。资质认定部门发现某些人员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 …… 此处隐藏:13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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