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12)
票已签收”;若不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承兑已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三)出票人代理行收到提示收票回复。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经办行操作员应通过票面信息查询,及时查看票据状态。收到提示收票回复后(若同意收票的,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若不同意收票的,票据状态回滚到“承兑已签收”),按与客户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撤票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完成交付收款人之前,处于“出票已登记”或“提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可以申请对该笔电子商业汇票撤票。撤票是指票据的未用退回处理。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撤票处理
1.业务受理、审查及审批。客户申请已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撤票的,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办理。
2.发出撤票申请。客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撤票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经主管审批后,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撤票,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无误后提交。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
撤票后,出票人又申请签发相同内容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应视同一笔新业务处理。
3.账务处理。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输入票据号码或金额查询点击“撤票记账 ”待处理账务进行记账。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后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需退回保证金、质押物的,按相关制度规定在ABIS进行处理。
4.资料保管。操作员办妥撤票业务后,在相关资料中签注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后,按规定作后续处理。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撤票处理
1.申请已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撤票的,出票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撤票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2.客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撤票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比照以上作撤票处理。交易成功,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操作员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3.撤销已承兑电子商业汇票,不产生账务处理。
第五章 背书转让(目录)
第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处于“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状态下,且“不得转让标志”为“可再转让”的,持票人(背书人)可以将所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对手(被背书人)。
第十七条 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持票人需将所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对手,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背书转让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背书转让申请。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背书转让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一)审核。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查询—票面信息查询,查询核实票据状态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规定。
(二)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1.单笔发出背书转让申请。以单张商业汇票发出背书转让申请的,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背书转让,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系统反显票据信息无误,输入被背书人信息后提交发送。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2.批量发出背书转让申请。以多张商业汇票发出背书转让申请的,按先选票、后发送的流程办理。
(1)选票。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查询—选票,输入票据号码查询勾选需背书转让票据信息,点击“导出到Excel”,生成Excel文件。
(2)发出背书转让申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背书转让,分别点击“浏览”、“读取Excel文件”导入票据信息,核对系统导入信息无误,根据申请表输入被背书人信息后提交发送。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第十八条 背书回复
被背书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背书回复,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背书回复。客户委托银行办理背书回复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该待处理业务,检查票据要素无误后,根据申请表,选择签收标记(同意签收、拒绝签收)后提交。交易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若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背书已签收”;若拒绝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背书转让申请前状态。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第十九条 背书人代理行收到背书回复
经办行操作员通过票据信息查询,及时查看票据状态,并按照与客户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六章 提示付款(目录)
第二十条 提示付款申请发起条件
(一)电子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前及提示付款期内,可发起提示付款交易。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在下列状态时,可以提示付款: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质押解除已签收; 13.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5.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6.央行卖票已签收。
(二)电子商业汇票已逾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或与其签有协议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在做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发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逾期提示付款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年内发起。电子商业汇票在下列状态时,可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质押解除已签收; 13.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已签收;
15.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6.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7.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18.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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