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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下发文件目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9
导读: 人事处下发文件目录 1、《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2、《哈尔滨师范大学实验技术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3、《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 4、《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年度考核方案》 5、《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师评选先进

人事处下发文件目录

1、《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2、《哈尔滨师范大学实验技术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3、《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 4、《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年度考核方案》

5、《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暂行办法》 6、《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 7、《哈尔滨师范大学主讲教师责任制》

8、《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培养、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9、关于印发《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哈师大开展师德教育、加强师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11、关于印发《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12、关于印发《哈尔滨师范大学兼职教师和兼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3、关于印发《哈尔滨师范大学“九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十年设想》的通知 14、关于印发《哈尔滨师范大学“十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15、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师在职学习培训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搞好我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条件的人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我校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具有教师职务的教师; (二)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符合《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其他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毕业及本、专科毕业班学生。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一)思想品德条件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写出评价意见,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如思想政治态度有问题、道德品质败坏、体罚或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二)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已聘任的副教授、教授职务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做要求。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我校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对需要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人员统一组织进行。

下列人员可免于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1)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教师;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师范教育

类毕业生;

(2)已聘任的副教授、教授职务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3)具有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及其以下

者。

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提交的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思想品德鉴定或证明材料; 四、大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根据学校的通知,提交申请材料,报到人事处师资科; (二)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参加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培训;

(三)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03年12月10日

哈尔滨师范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更好地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59号文件)以及《哈尔滨师范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职责范围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一、岗位聘任原则

1.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通过岗位聘任保证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整体水平提高和结构优化。

2.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考核,竞争上岗,优胜劣汰,使人才合理流动。

3.合约管理,每一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需要可以继续聘任。

二、岗位的设置

根据我校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编制范围内进行聘任。院、系聘任的岗位包括实验室主任岗位、高级实验师和高级工程师岗位、实验师和工程师岗位、实验员和技术员岗位、实验技术工人岗位。由院系根据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需要确定岗位数,报人事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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