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种纳税人比较难处理的会计涉税事项解答(9)
为一批,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则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问:我司有一份认证相符,货物为扫描仪的专用发票欲申报抵扣,但申报抵扣当月没有税控专用设备抵扣,即没有和专用设备同一所属期抵扣,请问该份扫描仪的专用发票究竟能否独立于专用设备另外抵扣?如果抵扣专用设备的所属期没有一并抵扣扫描仪,该扫描仪能否于日后抵扣?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 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您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问:我是一家新设立的内资公司,请问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报需报送哪些资料?谢谢!
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应提交的 资料: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报税盘。(为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建议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进行
申报。)
问:问题一:我单位收到对方办理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通知单\但货物名称为\折让\有数量,单价,想问这通知单有效吗? 问题二:我单位收到对方办理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对方税务机关将几份蓝字发票合在一起,结果超出了发票的最高限额,我方能一张通知单开几张发票吗?发票跟通知单是否一一对应,有什么文件依据吗,文号是多少??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 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 专用发票信息。因此,《通知单》上的货物名称不应填写“折让”,您企业需退回原《通知单》,要求对方写清楚货物名称。二、根据上述文件的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因此,您企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无法与《通知单》一一对应的,企业需把《通知单》退回购方,由购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重新出具《通知单》,要求一份退货蓝字发票对应一份《通知单》。 问:客户退回一批货物,能否在他下一次进货时把这批退货和进货一起开进一张增值税发票,即正负合开?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因此,企业销售 货物并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应凭购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在客户下一次进货时把这批退货和进货一起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 问:我帮某公司修理一台老机器,但收款需要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办理私对公的发票,税点收多少?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税 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 发票的行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提交的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
5、如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本次业务的劳务合同以供查验;
对未办理税务税务的临时经营者申请代开发票,不能提供进货发票且税务机关不能确定该行为是商业购销行为的,一律按6%征收率征收。 问:我单位在台山某单位购货,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业务员在洗衣服时洗烂了,造成我方无发票入账。我方现在想通过对方,复印记帐联并加盖对方公章入账,是否可以?需要对方税局的审批吗? 答: 一、根据《会计基础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 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因此,企业入帐方面不需要对方税务机关审批。二、遗失的发票应由销售方按规定办理发票遗失手续。
问:我公司是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请问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税率为13%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 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因此,您企业
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规定按13%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出口货物一批,需用外汇支付境外运费,收到的发票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您企业明确发生的境外运费是指哪个地区(或国家),取得什么种类的发票(抬头全称)后,我局再给予详细辅导。
问:我公司刚购入财务软件,价格为2万元左右,现想咨询该软件的摊销期限,是否可以按2年来摊销,(合同没有规定使用期限),谢谢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 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 此处隐藏:14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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