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种纳税人比较难处理的会计涉税事项解答(4)
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内不需要缴纳税款。因此,如您企业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如您企业是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则不可以办理停业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必须注明 “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 《停业登记表》(延长停业的填写《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两份) 2 《复业单证领取表》 3 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5 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等;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公司的一辆汽车2个月前因车祸发生修理费约5000元(已在前期费用列支),现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3000元,请问收到的该笔赔款是否应列入“营业外收入”,还是直接冲减费用处理?税法有何规定?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各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七)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八)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意外事故
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部分,因已经得经济补偿,所以不 应列为损失扣除。
问:我公司准备用现有的一项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另一公司合组一家新公司开发商品房。该土地使用权账面成本约400万元,经评估其价 值约4000万元。请问:1。新公司是否应按评估价值4000万元入账?2。将该土地使用权投入开发商品房其成本是否按4000万计算所得税?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有区别吗?3。此事项对我公司的所得税计算有何影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财税字 [1997]77号文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 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超过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认有关资产的成本。” 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要求,评估价4000万元作销售非货币资 产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一“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400万元作为销售成本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其差额3600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形成两个成本,一个是“长期投资”的会计账面成本400万元,另一个是计税成本 4000万元,差额3600万元应登
记《纳税调整台账》,待股权投资转让时调整计税成本。抱歉,这里是国税税务咨询台,具体的会计处理,请您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为妥。
问:销售方寄来专用发票,在途中遗失丢。现我公司要申报抵扣处理,请问需要对方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您购货方企业可要求销售方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便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问:一直看到的文件都是说0退税率的出口货物要按转内销处理,进项发票也能抵扣,那么,请问:出口USD10000元的货物,进项税额是10970.09元,其产生的销项增值税11042.74元,差额72.65元要交增值税吗?谢谢!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 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 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 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因不清楚您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请您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供应商在7月份给我公司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方忘记把折让金额给减下来,此张发票我公司还暂未入帐,对方公司要求我们办理折让证明单,请问,办理折让证明单要递交什么资料,有什么手续? 急切盼望您的回答!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 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 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 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 此处隐藏:175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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