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种纳税人比较难处理的会计涉税事项解答(5)
询国税局,搬迁后是否还能享受以前的”减二免三”政策,且若搬迁需如何办理?期盼你的回复!感谢!
答:企业跨市搬迁在税务上不能办理迁移手续,如计划在顺德开设三资企业的,必须按新办企业的手续办理税务登记证。如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免二减三”减免申请。
问:我公司购进材料一批,对方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份,后因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我公司将该材料退回对方,并将增值发票退回,现对方要我公司提供我方税务局开具的退货证明对方才可办理增值税发票冲红,请问我方税务局是否可开具该项证明呢?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且此《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待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二、由于退 货原因,购买方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带以下资料办理:1、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4、购方申请开具的,提供购货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须已经过认证)、进货及退货的记帐凭证、进仓单、出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问:我司是一间三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投入注册资本300万港币,现向税局办理变更税务记证,需要什么相关手续呢?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 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证应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分局办理:1、填报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登记表》;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登记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问:我司系外商独资企业,现有员工出差到香港,1、办港澳通行证的签证费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但签证费的行政收据是写员工的名字;2、员工出差到香港的船票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谢谢!
答:三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用可凭合法凭证于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准备下月结业注销清算,公司尚欠股东短期借款70万元未归还,清算时该怎样处理,是否可以当负债扣除.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七条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收入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注销清算时如有借款未归还的,应按以上规定处理。
问:我企业原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7月1日正式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7月网上认证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导入电子申报系统,8月初在税务机关取回6月稽核结果并导入电子申报系统,并实行网上申报。由于我企业 2007年7月1日已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故7月认证的10份发票变成了“待比对”,请问我企业7月认证的10份发票能否有稽核结果,假如没有稽核结果 的话,这些发票能否抵扣,在电子申报系统怎样处理?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转正式认定后,必须先到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的“基础资料管理”/“系 统配置”窗口取消“进项票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的选项,才可录入正式认定后(按所属期)收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如企业7月1日起已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先按以上规定于申报系统内操作,否则,对7月认证的发票也应待取得比对信息后才可申报抵扣。
问:我司是新办的出口公司,7月份发票证(设为永不抵扣),需办可比对.是否在应8月份到税局把7月份证的发票认证到企业电子报税系统,这样才能在外贸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退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 “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4]51号)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因 此,辅导期企业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比对、后扣税”处理,您辅导期企业需要将认证结果和比对结果都导入到电子申报系统中。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除了出口转内销外)所对应取得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申报抵扣而是用来申请退税的。您企业需要将此进项税发票设为永不抵扣,且只要认证相符,都可 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单证收齐的退税申报。 问:我厂从某纸厂购进纸张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纸退回给纸厂,纸厂作一定的销售折扣。但是,我厂购进原材料时已经按照原价付款并接受发票,这样的做法帐务上应如何处理?这是否符合“以物易物”的规定?发票上应如何处理?
答: 这不是“以物易物”方式。您企业的情况是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 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
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 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注销税务登记要提供的自查报告.主要自查些什么内容?就是说这份报告是要写些什么东西?谢谢
答: 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没有要求提供自查报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 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 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提交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具体应指是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法院的判决、工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 撤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等。) 4 需缴销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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