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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纳税人比较难处理的会计涉税事项解答(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8
导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

40、问:我公司是生产销售石化加工产品企业,为了做好产品的促销工作,公司制定了销售人员激励办法,即销售人员的计酬办 法按其销售公司的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公司不再报销其出差费用)。请问该提成是否可以视同佣金在\营业费用\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只有销售产品计算依据和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确认)。 答:此问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

(1)会计处理:支付给销售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列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账户。 (2)税务处理:支付给雇佣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实质上是工薪支出,不属于销售费用。因为税法规定:可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的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纳税调整:如含上述佣金的工薪支出不超过计税工资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 整;反之,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销售人员按其销售产品的一定比例提成,如视同佣金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41、问:企业所得税中的开办费的时间限定期间为什么时候?

答:内资企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企业有筹建期限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 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 条第二款:\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在实施操作中,一般以企业取得外经部门批准设立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开支)。

42、问:企业能否税前扣除职工子女的医药费?

答:可以,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在应付福利费允许列支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3、问: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确认折旧年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 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44、问:房产开发商收取房屋购买者的房屋预售款,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核算?

答:应将这该部分预售款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对已确认的收入,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

45、问:计提职工福利费后没有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46、问:我公司给3名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发放了内部退养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共3万元。请问:这3万元补偿费可否在税前全部扣除?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企业对巳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交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2)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 38号):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3)珠海市国税局补充意见(珠国税函[2002]10号)

①企业各种补偿金的摊销年限(三年内)不作硬性规定摊销比例; ②企业自定摊销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备案。

47、问:土地使用权年限45年,公司经营期限30年,按哪一个摊销? 答:45年。

48、问:外商投资企业在已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时,如第一、二年有营利,第三年出现亏损,第三年是否一样算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第三年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五年内申请弥补年度亏损? 答:(1)是;(2)可以。

49、问:纳税人取得厂房搬迁收入?要不要交营业税?如果是内资企业如何?又如果取得的搬迁收入没有用于重建怎样计税?能不能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谢谢! 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文)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资企业可参照\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 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处理。

50、问:涉外企业分支机构(总公司在广州)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缴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如果分公司没有申报系统可以由总公司打印出来。 51、问:外商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现金形式)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

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 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即原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条件,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和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的优惠;如果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退回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全部税款。

52、问:外商企业从海关进口旧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吗?

答:生产用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是10年,若进口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 此处隐藏:529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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