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8)
4.采购实体随后应当邀请排名次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如果与该供应商或承包商谈判未产生采购合同,采购实体应当根据排名顺序,邀请其他仍然参加采购程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直至达成采购合同或否决其余所有建议书。
5.谈判过程中,采购实体不得修改采购标的;不得修改任何资格标准、审查标准或评审标准,包括所规定的任何最低限要求;不得修改采购标的说明的任何要素;除属于建议征求书所列明的谈判内容的建议书财务方面之外,也不得修改采购合同条款和条件。 6.采购实体与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终止谈判后不得与其重新进行谈判。
第51条 竞争性谈判
1.本法第34条第3款、第5款和第6款应当适用于谈判之前的程序。
2.采购实体在谈判之前或谈判期间向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要求、准则、文件、澄清或其他信息,应当在平等基础上同时发送给正在与采购实体进行采购方面谈判的其他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除非这些要求、准则、文件、澄清或其他信息是特别针对或专门用于该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或者此种发送将违反本法第24条的保密规定。
3.谈判完成后,采购实体应当请所有仍在程序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某一规定日期之前就其建议书的所有方面提出最佳和最终报盘。
4.采购实体不得就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的最佳和最终报盘与其进行谈判。
5.中选报盘应当是最符合采购实体需要的报盘。
第52条 单一来源采购
本法第34条第4款至第6款应当适用于向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或征求报价之前的程序。采购实体应当与被征求建议书或被征求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除非在相关采购的情况下进行此种谈判不可行。 第六章 电子逆向拍卖
第53条 作为独立采购方法的电子逆向拍卖
1.采购实体征求出价,应当根据本法第33条登载电子逆向拍卖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a)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b)符合本法第10条规定的采购标的详细说明,以及希望或要求提供此种采购标的的时间和地点;
(c)采购合同条款和条件(以采购实体知道者为限),以及将由各方当事人签署的任何合同表格;
(d)根据本法第8条作出的声明;
(e)符合本法第9条规定的用以确定供应商或承包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以及供应商或承包商证明其资质必须提交的任何书面证据或其他资料;
(f)根据采购标的说明审查出价的标准和程序;
(g)根据本法第11条评审出价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拍卖期间评审程序将使用的任何数学计算公式;
(h)出价价格的拟订和表示方式,包括关于该价格除采购标的本身费用之外是否包含其他要素的说明,例如,任何适用的运费、保险费、关税和其他税项;
(i) 拟订和表示出价价格所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
(j) 为举行拍卖而对登记参加拍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规定了最低数目的,该数目应当足以确保有效竞争;
(k) 根据本条第2款对能够登记参加拍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规定了限数的,相关的最高限数,以及选定最高限数所应遵循的符合本条第2款的标准和程序;
(l)如何接入拍卖程序,包括关于连线拍卖的适当信息;
(m) 供应商或承包商必须登记参加拍卖的截止时间和登记要求;
(n)拍卖开始日期和时间,以及对拍卖开始时确认出价人身份的要求;
(o)结束拍卖所适用的标准;
(p)进行拍卖的其他规则,包括拍卖过程中将向出价人提供的信息、提供信息所使用的语文以及出价人能够出价的条件;
(q)对本法、采购条例和与采购程序直接相关的其他法律条例的提及,包括对涉及机密信息的采购所适用的法律条例的提及,以及这些法律条例的出处;
(r)供应商或承包商请求澄清采购程序相关信息可采用的方式;
(s)在没有中间人介入的情况下,采购实体负责就拍卖前和拍卖后的采购程序与供应商或承包商直接通信并直接接收供应商或承包商来信的一名或多名官员或雇员的姓名、职称和地址;
(t)关于本法第64条规定的对所指称的采购实体不遵守本法规定的决定或行动提出质疑或上诉的权利的通知,其中列明可适用的停顿期期限,不适用任何停顿期的,关于这方面不适用停顿期的理由的说明;
(u)拍卖之后为使采购合同生效而必须履行的任何手续,适用的,包括根据本法第57条确定资格或响应性,以及根据本法第22条签署一项书面采购合同;
(v)采购实体根据本法和有关采购程序的采购条例提出的其他任何要求。
2.采购实体可以对能够登记参加电子逆向拍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规定最高限数,但只能是在由于采购实体通信系统能力的局限性而必须作此限制的范围内,并应当以不歧视方式挑选能够进行这种登记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实体应当在本法第25条要求的记录中载列关于采购实体规定此种最高限数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3.采购实体可以根据特定采购的情形,决定在电子逆向拍卖之前审查或评审初步出价。在这种情况下,拍卖邀请书除列入本条第1款列出的内容之外还应当包括:
(a)初步出价邀请书,附带初步出价编写说明;
(b)初步出价的递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电子逆向拍卖之前对初步出价进行了审查或评审的,采购实体应当在初步出价审查或评审完成后:
(a)迅速将否决和否决理由通知书分送初步出价被否决的每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
(b)迅速向初步出价具响应性的每一个合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拍卖邀请书,提供与参加拍卖有关的一切必要信息;
(c)初步出价经过评审的,每份拍卖邀请书还应当随附与被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有关的评审结果。
第54条 作为授予采购合同前的一个阶段的电子逆向拍卖
1.在酌情使用的采购方法中,或者在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中,如果作为授予采购合同前的一个阶段使用电子逆向拍卖,采购实体应当在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之初通知其将举行拍卖,除提供根据本法规定应列入的其他信息之外,还应当提供下列关于拍卖的信息:
(a)拍卖期间评审程序将使用的数学计算公式;
(b)如何接入拍卖程序,包括关于连线拍卖的适当信息。 2.举行电子逆向拍卖之前,采购实体应当向所有仍在程序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拍卖邀请书,列明:
(a)供应商或承包商必须登记参加拍卖的截止时间和登记要求;
(b)拍卖开始日期和时间,以及对拍卖开始时确认出价人身份的要求;
(c)结束拍卖所适用的标准;
(d)施行拍卖的其他规则,包括拍卖过程中将向出价人提供的信息以及出价人能够出价的条件。
3.初步出价经过评审的,每份拍卖邀请书还应当随附与被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有关的评审结果。
第55条 电子逆向拍卖的登记和举行拍卖的时间
1.应当迅速向每一个已经登记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电子逆向拍卖登记确认函。
2.登记参加电子逆向拍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数目不足以确保有效竞争的,采购实体可以取消拍卖。应当迅速向每一个已经登记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取消拍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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