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5)
生采购合同。
3.采购实体需要在建议书的技术、质量和功效特性审查和评审完成之后才对建议书的财务方面单独进行审查,而且采购实体经评价认定需要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顺序谈判才能确保采购合同的财务条款和条件为采购实体接受的,采购实体可以根据本法第50条使用通过顺序谈判征求建议书的方式进行采购。
4.在下列情况下,采购实体可以根据本法第51条的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
(a)对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使用公开招标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竞争性采购方法都将因使用这些方法所涉及的时间而不可行,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形既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延所致;
(b)由于灾难性事件而对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使用公开招标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竞争性采购方法都将因使用这些方法所涉及的时间而不可行;或者
(c)采购实体认定,使用其他任何竞争性采购方法均不适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5.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采购实体可以根据本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a)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获得,或者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所以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并且因此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法;
(b)由于灾难性事件而对采购标的存在极端紧迫需要,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法都将因使用这些方法所涉及的时间而不可行;
(c)采购实体原先向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现因为标准化或者由于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在考虑到原先采购能有效满足采购实体需要、拟议采购与原先采购相比规模有限、价格合理且另选其他货物或服务代替不合适的情况下,采购实体认定必须从原供应商或承包商添购供应品;
(d)采购实体认定,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法均不适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者
(e)向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系实施本国社会经济政策所必需,条件是向其他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不能促进该政策,但须[经[颁布国指定的审批机关的名称]批准,并且]事先发布公告并有充分机会进行评议。
第31条 电子逆向拍卖的使用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采购实体可以根据本法第六章的规定使用电子逆向拍卖方式进行采购:
(a)采购实体拟订采购标的详细说明是可行的;
(b)存在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竞争市场,预期有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将参加电子逆向拍卖,从而可确保有效竞争;并且
(c)采购实体确定中选提交书所使用的标准可以量化,且可用金额表示。
2.采购实体可以在根据本法规定酌情使用的采购方法中,使用作为授予采购合同前的一个阶段的电子逆向拍卖。采购实体还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在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中为授予采购合同而使用电子逆向拍卖。只有满足本条第1款(c)项规定的条件,才可使用本款规定的电子逆向拍卖。
第32条 框架协议程序的使用条件
1.采购实体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法第七章进行框架协议程序:
(a)对采购标的的需要预计将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不定期出现或重复出现;或者
(b)由于采购标的的性质,对该采购标的的需要可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紧急情况下出现。
2.采购实体应当在本法第25条要求的记录中载列关于采购实体使用框架协议程序和所选择的框架协议类型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第二节 招标办法以及采购通知
第33条 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和使用电子逆向拍卖方式的采购中的招标办法
1.应当在采购条例所确定的出版物上登载公开招标或两阶段招标的投标邀请书以及本法第53条规定的电子逆向拍卖的邀请书。
2.还应当在国际上登载此种邀请书,以便使国际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广泛查取。
3.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18条进行资格预审程序的,本条规定不适用。
4.在国内采购中,以及在采购实体鉴于采购标的价值低而确定只有国内供应商或承包商才可能有兴趣递交提交书的采购程序中,不应要求采购实体根据本条第2款登载此种邀请书。
第34条 限制性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中的招标办法:采购预告要求
1.(a) 采购实体基于本法第29条第1款(a)项规定的理由使用限制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向所有能够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征求投标书;
(b)采购实体基于本法第29条第1款(b) 项规定的理由使用限制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以不歧视方式挑选向其征求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并应当为确保有效竞争而挑选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2.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29条第2款使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可行范围内向更多供应商或承包商询价,至少应向三个供应商或承包商询价。
3.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30条第4款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为确保有效竞争而与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
4.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30条第5款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向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或者征求报价。
5.在根据本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直接招标之前,采购实体应当在采购条例所确定的出版物上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b)采购程序中拟订立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主要必要条款和条件的概要,包括所需供应货物的性质、数量和交货地,拟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或者服务性质和服务提供地,以及希望或要求的供货时间、竣工时间或提供服务时间;
(c)根据本法第8条作出的声明;和
(d)拟使用的采购方法。
6.在出现本法第30条第4款(a)项、第4款(b)项和第5款(b)项述及的紧迫需要时,本条第5款的要求不适用。
第35条 征求建议书程序中的招标办法
1.应当根据本法第33条第1款和第2款登载参加征求建议书程序的邀请书,但下列情形除外:
(a)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18条进行资格预审程序或者根据本法第49条第3款进行预选程序的;
(b)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采购实体使用直接招标办法的;或者
(c)在本法第33条第4款述及的情况下,采购实体决定不根据本法第33条第2款登载邀请书的。
2.在下列条件下,采购实体可以在征求建议书程序中使用直接招标办法:
(a)只有数目有限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拟采购标的,但采购实体须向所有这些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
(b)审查和评审大量建议书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标的的价值不成比例,但采
购实体须为确保有效竞争而向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并应当以不歧视方式挑选向其征求建议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者
(c)采购涉及机密信息,但采购实体须为确保有效竞争而向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
3.采购实体应当在本法第25条要求的记录中载列关于采购实体在征求建议书程序中使用直接招标办法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4.采购实体在征求建议书程序中使用直接招标办法的,应当根据本法第34条第5款列明的要求发布采购公告。 第三章 公开招标 第一节 征求投标书
第36条 征求投标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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