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7)
5.在装有建议书财务方面内容的信封拆封之前,采购实体应当按照建议征求书中列明的标准和程序,审查和评审建议书的技术特点、质量特点和性能特点。
6.建议书技术特点、质量特点和性能特点的审查和评审结果应当立即载入采购程序记录。
7.建议书的技术特点、质量特点和性能特点未达到有关的最低限要求的,该建议书应当视为不具响应性,并应当以此为由被否决。否决和否决理由通知书,连同装有建议书财务方面内容的未拆封信封,应当迅速分送建议书被否决的每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
8.建议书的技术特点、质量特点和性能特点达到或超过有关的最低限要求的,该建议书应当视为具响应性。采购实体应当迅速向递交了此种建议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告知其各自建议书技术特点、质量特点和性能特点的得分。采购实体应当邀请所有此种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装有其建议书财务方面内容的信封的拆封。
9.在供应商或承包商根据本条第8款应邀参加装有建议书财务方面内容的信封的拆封时,应当当众宣读每项具响应性建议书的技术特点、质量特点和性能特点的得分及其相应的财务方面内容。
10.采购实体应当比较具响应性建议书的财务方面内容,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建议征求书中列明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中选建议书。中选建议书应当是下述两个方面综合评审结果最佳的建议书:(a) 建议征求书所列非价格标准;和(b)价格。
第五章 两阶段招标程序、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程序、通过顺序谈判征求建议书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第48条 两阶段招标
1.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在本条中未减损的,应当适用于两阶段招标程序。
2.招标文件应当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第一阶段递交初步投标书,在其中载明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建议。招标文件可以征求关于采购标的技术特点、质量特点或性能特点的建议以及关于供应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建议,相关的,还可要求提供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专业和技术能力及资质。
3.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初步投标书未根据本法规定被否决的,采购实体可以在第一阶段就其初步投标书的任何方面与其进行讨论。采购实体与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讨论时,应当给予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平等参加讨论的机会。
4.(a) 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第二阶段,采购实体应当邀请初步投标书未在第一阶段被否决的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根据一套经修订的采购条款和条件递交列明价格的最后投标书;
(b)在修订有关的采购条款和条件时,采购实体不得修改采购标的,但可以用下述方式细化采购标的说明的各个方面:
(i)删除或修改最初提供的关于采购标的技术特点、质量特点或性能特点的任何方面,并增列符合本法要求的任何新特点;
(ii) 删除或修改最初提供的关于投标书审查或评审的任何标准,并增列符合本法要求的任何新标准,但此种删除、修改或增列只能是由于对采购标的技术特点、质量特点或性能特点作出改动所必需的;
(c)应当在递交最后投标书的邀请书中告知供应商或承包商根据本款(b)项作出的任何删除、修改或增列;
(d)供应商或承包商无意递交最后投标书的,可以退出招标程序而不丧失该供应商或承包商原先可能被要求提供的任何投标担保;
(e)应当对最后投标书进行评审,以确定本法第43条第3款(b)项所界定的中选投标书。
第49条 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
1.采购实体征求建议书,应当根据本法第35条第1款登载参加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程序的邀请书,除非适用该条规定的一种除外情形。
2.邀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a)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b)采购标的说明(以知道者为限),以及希望或要求提供此种采购标的的时间和地点;
(c)采购合同条款和条件(以采购实体知道者为限),以及将由各方当事人签署的任何合同表格;
(d)采购程序预期包括的阶段;
(e)符合本法第9条规定的用以确定供应商或承包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以及供应商或承包商证明其资质必须提交的任何书面证据或其他资料;
(f)根据本法第10条认为建议书具响应性而必须达到的最低限要求,以及关于以不具响应性否决未达到这些要求的建议书的说明;
(g)根据本法第8条作出的声明;
(h)建议征求书的索取方式和索取地点;
(i)采购实体对建议征求书收取的任何费用;
(j)建议征求书收费的,付费方式和付费币种;
(k)建议征求书所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文;
(l)建议书的递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3.采购实体可以为限制向其征求建议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数目而进行预选程序。本法第18条的规定,在本款中未减损的,应当经变通后适用于预选程序:
(a)采购实体应当在预选文件中具体规定,采购实体将只向数目有限、最符合预选文件中列明的资格标准的通过了预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
(b)预选文件应当列明将向其征求建议书的通过了预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最高限数以及选定这一限数的方式。在确定这一限数时,采购实体应当考虑到确保有效竞争的必要性;
(c)采购实体应当按照预选邀请书和预选文件中列明的排名方式,对符合预选文件列明的标准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排名;
(d)采购实体预选的取得最佳排名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应当限于预选文件所列明的最高限数,但如有可能至少应为三个;
(e)采购实体应当迅速通知每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是否通过预选,并应当根据请求向未通过预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告知未获通过的原因。采购实体还应当根据请求向任何人提供通过了预选的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
4.采购实体应当将建议征求书发给:
(a)根据本法第35条第1款登载了参加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程序邀请书的,根据邀请书中列明的程序和要求对邀请书作出答复的每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
(b)有资格预审的,根据本法第18条通过了资格预审的每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
(c)进行了预选程序的,根据预选文件列明的程序和要求通过了预选的每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
(d)根据本法第35条第2款使用直接招标办法的,采购实体所选出的每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
上述供应商或承包商均须支付可能对建议征求书收取的费用。采购实体对建议征求书的收费价格,只能是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建议征求书的工本费。
5.建议征求书除列入本条第2款(a)项至(f)项和(l)项述及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关于编写和递交建议书的说明;
(b)允许供应商或承包商只对采购标的某一部分递交建议书的,对可递交建议书的部分作出的说明;
(c)拟订和表示建议书价格所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评审建议书所使用的货币,以及将建议书价格换算成该币种所使用的汇率,或者关于将使用某指定金融机构公布的某一规定日期现行汇率的说明;
(d)建议书价格的拟订和表示方式,包括关于该价格除采购标的费用本身之外是否包含其他要素的说明,例如,对运输、住宿、保险、设备使用、关税或其他税项的补偿;
(e)供应商或承包商根据本法第15条请求澄清建议征求书可使用的方式,以 …… 此处隐藏:32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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