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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5
导读: 交给或转给供应商或承包商时,或者交给有关机关转交供应商或承包商时,即为已经发出。 10.在采购合同生效并且供应商或承包商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时,即应迅速向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采购合同通知,列明已订立采购

交给或转给供应商或承包商时,或者交给有关机关转交供应商或承包商时,即为已经发出。

10.在采购合同生效并且供应商或承包商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时,即应迅速向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采购合同通知,列明已订立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合同价格。

第23条 采购合同和框架协议的授标公告

1.采购合同生效时或者订立框架协议时,采购实体应当迅速发布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的授标公告,列明被授予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以及采购合同的合同价格。

2.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合同价格低于采购条例中列明的阀值的授标。采购实体应当定期、累积发布此种授标的公告,每年至少一次。

3.采购条例应当就本条所要求的公告发布方式作出规定。

第24条 保密

1.在采购实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的通信或者与任何人的通信中,如果不披露信息是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或者披露信息将违反法律、将妨碍执法、将损害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正当商业权益,或者将妨碍公平竞争,则采购实体不得披露任何此种信息,除非[法院名称]或[颁布国指定的有关机关的名称]下令披露该信息,在此种情况下,该信息的披露须符合此种命令规定的条件。

2. 内容披露给其他竞标供应商或承包商,或未被允许接触此类信息的其他任何人。

3.采购实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根据本法第48条第3款和第49条至第52条进行的任何讨论、通信、谈判和对话均应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或者[法院名称]或[颁布国指定的有关机关的名称]下令,否则任何参与此种讨论、通信、谈判或对话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与这些讨论、通信、谈判或对话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价格信息或其他信息。

4.在不违反本条第1款的要求的情况下,采购涉及机密信息的,采购实体可以: (a)对供应商或承包商规定旨在保护机密信息的要求;并且

(b)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确保其分包商遵守旨在保护机密信息的要求。 第25条 采购程序的书面记录

1.采购实体应当保持采购程序记录,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采购标的简要说明;

(b)递交了提交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订立了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合同价格(使用框架协议程序的,还有订立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

(c)关于采购实体就通信手段和任何形式要求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d)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8条限制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的,关于采购实体规定此种限制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e)采购实体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法的,关于采购实体使用此种其他方法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f)采购使用电子逆向拍卖方式的,或者采购涉及作为授予采购合同之前的一个阶段的电子逆向拍卖的,关于采购实体使用此种拍卖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以及关于拍卖启迄日期和时间的信息;

(g)使用框架协议程序的,关于采购实体使用框架协议程序和所选择的框架协议类型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h)根据本法第19条第1款取消采购的,关于这方面和采购实体作出取消采购的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i)采购程序中考虑任何社会经济政策的,关于这些政策及其适用方式的详细说明;

(j)未适用停顿期的,关于采购实体决定不适用停顿期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k)根据本法第八章提出质疑或上诉的,重新审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上诉书副本(酌情适用),以及在相关质疑程序或上诉程序中或者在这两种程序中作出的所有决定的副本及其理由;

(l)有资格预审文件或预选文件的,关于澄清资格预审文件、预选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任何请求及相应答复的概要,以及这些文件所作任何修改的概要;

(m) 有资格预审申请或预选申请的,关于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预选申请书或提交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具备资格或缺乏资格的资料;

(n)根据本法第20条否决提交书的,关于这方面和采购实体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o)根据本法第21条将供应商或承包商排除在采购程序之外的,关于这方面和采购实体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的说明;

(p)根据本法第22条第2款发出的停顿期通知书的副本;

(q)根据本法第22条第8款,采购程序导致授予采购合同的,关于这方面及其理由的说明;

(r)合同价格以及采购合同其他主要条款和条件;已订立书面采购合同的,合同书副本。(使用框架协议程序的,还有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和条件概要,或者所订立的任何书面框架协议副本);

(s)每项提交书的价格,以及其他主要条款和条件概要;

(t)提交书评审概要,包括根据本法第11条第3款(b)项给予的任何优惠,以及采购实体否决拍卖期间提出的任何出价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

(u)根据本法第24条第1款或者根据第69条援用信息披露条款除外情形的,援用除外情形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

(v)采购涉及机密信息的,根据本法第24条第4款对承包商或供应商规定的任何保护机密信息的要求;和

(w) 根据本法规定或采购条例应载入记录的其他内容。

2.本条第1款(a)项至(k)项述及的记录部分,应当在中选提交书被接受后,或者在采购被取消后,提供给请求得到此种记录的任何人。

3.在不违反本条第4款的情况下,或者除本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披露外,本条第1款(p)项至(t) 项述及的记录部分,应当在关于中选提交书被接受的决定已为递交了提交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知悉后,根据请求提供给这些供应商或承包商。

4.除[法院名称]或[颁布国指定的有关机关的名称]下令并按此种命令规定的条件予以披露外,采购实体不得披露:

(a)采购程序记录内的信息,不披露此种信息是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或者披露此种信息将违反法律、将妨碍执法、将损害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正当商业权益,或者将妨碍公平竞争;

(b)与提交书审查和评审有关的资料,但本条第1款(t)项述及的概要除外。

5.采购实体应当根据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记录、归档并保存与采购程序有关的一切文件。

第26条 行为守则

应当颁布采购实体官员或雇员行为守则。行为守则除其他事项外,应当涉及防止采购中的利益冲突,并酌情涉及规范采购负责人员相关事项的措施,例如,特定采购中的利益关系申明、筛选程序和培训要求。所颁布的此种行为守则应可迅速供公众查取并加以系统保持。 第二章 采购方法及其使用条件;招标办法以及采购通知

第一节 采购方法及其使用条件 第27条 采购方法

1.采购实体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采购:

各国可以选择不将本条列出的所有采购方法纳入本国立法,但无论如何都要规定适当的选择范围,其中应包括公开招标。关于这个问题,参见《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颁布指南》。各国可以考虑是否对某些采购方法提出须报请指定机关批准这一要求。关于这个问题,参见《颁布指南》。

(a)公开招标;

(b)限制性招标;

(c)询价;

(d)不通过 …… 此处隐藏:26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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