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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5
导读: 机构名称]可以在审议此种请求时[,或者自行提议],授权采购实体订立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独立机构名称]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成为采购程序纪录的一部分,并应当迅速告知采购实体、申请人、质疑程序的其他所有参与方以

机构名称]可以在审议此种请求时[,或者自行提议],授权采购实体订立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独立机构名称]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成为采购程序纪录的一部分,并应当迅速告知采购实体、申请人、质疑程序的其他所有参与方以及采购程序的其他所有参与方。

第66条 向采购实体提出重新审议申请

1.供应商或承包商可以就采购实体在采购程序中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向采购实体提出重新审议申请。

2.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实体提交重新审议申请:

(a)重新审议申请涉及招标条款、资格预审或预选的,或者涉及采购实体在资格预审程序或预选程序中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的,应当在提交书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申请书;

(b)重新审议申请涉及采购实体在采购程序中作出的其它决定或采取的其他行动的,应当在根据本法第22条第2款适用的停顿期内提交申请书,未适用任何停顿期的,应当在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生效之前提交申请书。

3.收到申请书后,采购实体应当迅速登载该申请的通知,并且收到申请书后不迟于三(3)个工作日即应:

(a)决定受理还是驳回该申请,受理该申请的,决定是否暂停采购程序。采购实体认定该申请明显不值得审议、申请书不是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或者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采购实体可以驳回该申请。此种驳回构成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

(b)将申请的提交及申请书的内容通知该申请所涉采购程序所有参与方;

(c)将其受理或驳回该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以及采购程序的其他所有参与方:

(i)受理该申请的,采购实体还应当通知是否暂停采购程序以及暂停情况下的暂停期;

(ii) 驳回该申请的,或者不暂停采购程序的,采购实体还应当将其决定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4.采购实体未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条第3款(c)项和第8款的要求向申请人发出通知的,或者申请人对已经作此通知的决定不满意的,申请人随即可以[根据本法第67条向[独立机构名称]]提起程序,[或者向[法院名称]]提起程序。此种程序提起时,采购实体受理该申请的权限即告终止。

5.在就采购实体所受理的申请作出决定时,采购实体可以推翻、纠正、更改或维持该申请所涉及的,在采购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任何行动。

6.采购实体根据本条第5款作出的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个工作日[颁布国列明期限]内下达。采购实体随即应当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质疑程序的其他所有参与方以及采购程序的其他所有参与方。

7.采购实体未按照本条第6款和第8款的要求将其决定发给申请人的,申请人随即有权[根据本法第67条向[独立机构名称]]提起程序,[或者向[法院名称]]提起程序。此种程序提起时,采购实体受理该申请的权限即告终止。

8.采购实体根据本条作出的所有决定,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成,应当列明所采取的行动及其理由,并应当连同采购实体根据本条收到的申请书迅速成为采购程序记录的一部分。

第67条 向独立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1.供应商或承包商可以就采购实体在采购程序中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或者就采购实体未在本法第66条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该条作出决定,向[独立机构名称]提出复议申请。

2.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独立机构]提交复议申请书:

(a)复议申请涉及招标条款、资格预审或预选的,或者涉及采购实体在资格预审程序或预选程序中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的,应当在提交书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申请书;

(b)复议申请涉及采购实体在采购程序中作出的其它决定或采取的其他行动的:

(i)应当在根据本法第22条第2款适用的停顿期内提交申请书;或者

(ii) 未适用任何停顿期的,应当自申请人意识到引起该申请的情况之后或者自申请人理应意识到这些情况之后(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个工作日[颁布国列明期限]内提交申请书,但不得迟于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生效之后[或者取消采购的决定]之后??个工作日[颁布国列明期限];

(c)虽有本款(b)项(i)目的规定,供应商或承包商仍然可以以一项申请引起重大公共利益考虑为由,请求[独立机构名称]受理在停顿期期满后提出的复议申请,但不得迟于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生效之后[或者取消采购的决定]之后??个工作日[颁布国列明期限]提出该请求。[独立机构名称]可以受理该申请,惟须认定重大公共利益考虑要求这样做。[独立机构名称]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迅速告知有关供应商或承包商;

(d)复议申请涉及采购实体未在本法第66条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该条下达决定的,应当在酌情根据本法第66条第3款、第6款和第8款理应向申请人告知采购实体的决定之后??个工作日[颁布国列明期限]内提交申请书。

3.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在不违反本条第4款的要求的情况下,如果而且只要[独立机构名称]认为下列暂停是保护申请人所必需的,[独立机构名称]即可:

[(a)] 在采购合同生效之前随时下令暂停采购程序;[并且

(b)下令暂停履行已生效的采购合同或者暂停执行已生效的框架协议;]

除非[独立机构名称]决定,紧迫公共利益考虑要求继续进行采购程序[、继续履行采购合同或者继续执行框架协议(酌情适用)]。[独立机构名称]也可以根据上述考虑,下令延长或取消任何已适用的暂停。

4.(a)申请书在提交书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独立机构名称]应当下令暂停采购程序,暂停期十(10)个工作日;并且

(b)申请书在提交书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收到,且没有适用暂停期的,[独立机构名称]应当下令暂停采购程序[、暂停履行采购合同或者暂停执行框架协议(视情况而定)];

除非[独立机构名称]决定,紧迫公共利益考虑要求继续进行采购程序[、继续履行采购合同或者继续执行框架协议(酌情适用)]。5.[独立机构名称]收到申请书时,应当迅速:

(a)根据本条第3款和第4款,暂停或决定不暂停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的履行,或者框架协议的执行(视情况而定)];

(b)将申请及申请书内容通知采购实体以及该申请所涉采购程序的所有已确认参与方;

(c)将其暂停决定通知该申请所涉采购程序的所有已确认参与方。[独立机构名称]决定暂停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的履行或者框架协议的执行(视情况而定)]的,[独立机构名称]还应当具体规定暂停期。[独立机构名称]决定不作上述暂停的,[独立机构名称]应当向申请人以及采购实体提供其决定的理由;并且

(d)登载该申请的通知。

6.[独立机构名称]认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驳回该申请,并应当取消任何已适用的暂停:

(a)该申请明显不值得审议,或者申请书未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截止时间提交;或者

(b)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独立机构名称]应当将驳回及其理由迅速通知申请人、采购实体以及采购程序的其他所有参与方,并通知其任何生效的暂停已被取消。此种驳回构成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

7.本条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对申请人、采购实体以及采购程序其他参与方的通知,至迟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三(3)个工作日内发出。

8.采购实体收到根据本条第5款(b)项发出的通知时,应当以适合具体情形的方式,迅速向[独立机构名称]提供其掌握的与 …… 此处隐藏:27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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