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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控制重点及监理措施(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须采用原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当变更的施工内容在清单中没有合适的价格时,则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监理工程师审批时必须及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对综合单价中不合理的部分及时审减,保证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

须采用原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当变更的施工内容在清单中没有合适的价格时,则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监理工程师审批时必须及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对综合单价中不合理的部分及时审减,保证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为国家节约资金。1、对工程变更、洽商的定价管理

工程变更与费用有着紧密的关系,有工程变更就必然有工程费用变化。而工程费用的变化一般是工程量、工程单价或者工程计费项目发生了变化,或者三者同时发生了变化。因此,若工程变更控制不好,必然会加大工程的费用投入,当这种投入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起索赔或工程价格的变动,使工程费用超支,工程投资变化较大,超出预算。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工程变更产生的形式及表现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所以很多工程变更提出后无参照依据,造成工程变更费用胡乱制订,引起工程建设各方无法统一意见,形成不必要的矛盾。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分别工程变更的种类,制订不同的变更处理程序,采用合适的控制方法,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加强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变更管理的第一方,一个知识全面、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很好的控制工程变更,可以将工程变更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解决好,将工程费用控制到最低。

为了更好控制工程变更,应建立专业管理组织及一整套完善的管理系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现场都应有自己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专人专职,完善各自的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现场监管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完善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定义、定价标准提高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最终实现工程顺利推进与投资控制相结合,真正体现项目管理水平。

十四、以下是我公司总结的一些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二)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三)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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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在工程变更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投资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2、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工程变更定价 (1)定价原则

a、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单位带来不利影响。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b、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工程变更定价 (1)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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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它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b、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2)定价方法

a、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b、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单位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投资的不合理性。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十五、工程变更洽商费用的计算准则

(一)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所提出的变更价款是否合理,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处理: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后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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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4、监理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5、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7、有关工程变更洽商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中标价或合同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价格,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情况的工程,应按中标价、定额价或合同中类似项目,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或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通常有很多的工程变更项目能在原价格中找到 …… 此处隐藏:20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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