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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打印整理(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三)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重点法条】:《担保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三)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效力 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等担保物权。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就动产之上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2、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 3、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来的抵押权) 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还质物。 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去该租赁合同。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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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效力 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

1、质权人的权利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 (3)转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后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质 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权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未登记抵押权

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二)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

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 ①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留 置 权 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②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③数个登记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 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留置(三)转质时的优先顺序①责任利 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

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2、留置权是动害承担赔偿责任②承诺转质无效,转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3、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1条:债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四)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①抵押权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当返还质物。 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优先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对出质人的效力 抵押权未登记的不成立②非法定登记二、留置权的取得 1、出质人的权利:①出质人在质权人因的,若抵押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积极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质物交付的时间,登记在先抵押权优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质权人不能妥善先,反之质权优先③非法定登记物,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 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权优先于抵押权 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 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 (一)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物。 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的 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须利息。③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 ①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各自担保的数额 定。 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A、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三、留置权的效力 2、出质人的义务 《担保解释》第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在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担保人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任,没有内部约定的各自平等承担责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债权人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任。 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另一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二、权利质权A、权利质权的设立1、担的份额内免责 (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②与债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 单、提单 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3)A、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担保数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4)鲜活易腐等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B、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不易保管的动产 权利质权的标的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另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租、处 …… 此处隐藏:26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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