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6)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事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包含三方面要素: 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定期间。
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1、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
2、消灭状态: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
(预测题)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1、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四种学说: 1、债权消灭说。 2、抗辩权发生说。 3、诉权消灭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我国法上采用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
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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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下列情形确定: 1、附条件的债,应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6、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应自权利人知道物被非法占有和侵占人之日起算。
7、侵害身体健康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被确诊之日起算。
1,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即法定的而不能是约定的。
(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只有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1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预测题) (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能完成。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补充,二者区别是: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法院确定的。
第四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期限可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的取得、丧失。 2、期限可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3、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执行。 4、期限可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
1任意性期间 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强行性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的期间。
2确定期间 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 相对确定的期间 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而准确计算的时间。
不确定期间 是指未明确规定而由当事人根据情况来确定的期间。
3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
不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
4法定期间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确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 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5普通期间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某类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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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时间。
(2)规定一定期间。如一年,一月。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特定时刻。 1、传统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方法,是赋予受害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为准。 2 (1)期间的起点。从规定时间开始计算,开始当天不算。 (2)期间的终点。最后时间为节价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最后终点。 第二篇:人身权 第十章:人身权的概述(无预测题)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有: 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1、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人身权的主体不同) 2、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的客体不同) 第二节:人身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自然人受到宗法的、家族的、身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大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立的人身权。 2、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人类社会“从身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人的支配的身分权不断萎缩,某些人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但人身权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受“人权运动”的影响,人身权开始受到立法和 …… 此处隐藏:27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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