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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4
导读: 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合伙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人参与民事诉讼。 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合伙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人参与民事诉讼。

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有:

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

最完整的民法笔记

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1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 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 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的意义?)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有价证券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最完整的民法笔记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预测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 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 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 效的法律行为。

5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 当事人自由决定。

6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

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 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 …… 此处隐藏:25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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